关于印发《渠县通航水域砂石开采货物运输及货运码头装卸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1-10     点击数: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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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五位一体”发展理念,打造纯净、安全、有序的渠县 水上生产运输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 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环境 管理规定》《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渠县通航水域内所有砂石开采、货物 运输和码头装卸等相关作业活动。所有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二 级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砂石开采和码头装卸等作业活动。

    第三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及河道采砂权取 得者要加强本办法的宣传和落实。

    第四条 企业根据四川省水利厅批准的《渠江渠县段河道采 砂规划报告 2019-2023》中规划的采砂作业区域(点)配置砂石 生产、运输船舶,采取租用、合作、入股、委托等方式,与为本 企业进行砂石生产、运输的船舶公司、私营业主签订生产或运输经营合同,将所有生产运输船舶及作业人员纳入企业统一管理。 合同应报水务、航务(海事)、航道部门及法律要求的其它部门 备案。

    企业合理配置砂石生产、运输船舶后,变更、增减砂石生产、 运输船舶的,需说明理由,并报水务、航务(海事)等有关部门 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企业应在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砂石生 产、运输价格,确保砂石开采、运输市场良性运行。

    第六条 企业应设立安全环保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环 保管理人员,制订企业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 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 制度,采取严格措施加强本企业的砂石生产、运输、装卸的安全 环保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环保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非法码头整治的要求,在符合 渠县岸线使用总体规划、空间规划、城镇规划、环保规划的前提 下,结合市场辐射需要和道路情况,合理确定规范化建设的货运 码头。

    第八条 被确定为规范建设的货运码头,须按《四川省港口 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计划并严格按时间进度依法开展 手续办理、设计、建设、验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如未 按计划进度开展货运码头规范建设,取消该货运码头的规范建设资格。

    第九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码头,须安装监控 视频并预留 3-5 个通用接口,视频监控联网并入渠县航务(海事) 处监控中心。同时安装电子计量设备,根据需要联网并入相关管 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码头经营者,应配 合县交运局落实对汽车超载超限的管理;配合县航务(海事)处, 落实船舶超载超限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货运码头进行规范建设期间,企业可选择对等 数量的砂石临时装卸点装卸货物,同时办理临时装卸点相关手 续。一旦规范建设码头正式运行,对应临时装卸点立即停止经营 活动,并主动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将砂石运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货运码头(建设期间经批准使用的临时装卸点)之外的非法码头 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砂石开采作业前应依法取得采砂许 可证,并在水务、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安全、 环保、有序开发的原则,合理确定砂石开采作业点。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渠江渠县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 (2019-2023)》批准配置采砂作业方式,在水务、海事部门指导 下,综合考虑船舶维修、检修等因素,合理配备砂石开采作业船舶。企业配备砂石开采船舶,应选择具有合法手续、性能优良、技术先进、配员齐全、生态环保、管理科学的船舶。

    第十五条 企业配备的砂石开采船舶,应办理《水上水下施 工作业许可证》,并符合相关作业规定后,方能开展采挖作业。 砂石开采船舶的采挖、堆放、配载活动,不得恶化通航环境。

    第十六条 所有砂石开采船舶经营者和作业人员,应自觉接 受水务、生态环境、航务(海事)、航道等部门的监管,积极主 动做好生产、航道、防洪安全和环保等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所配备的砂石开采船舶经营者和作业人员, 不得向前来装载的运输船舶配载超过该船舶核定运载量的货物, 不得向配员不齐、未与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的船舶、被有关部门查 处暂停、停止运输作业的船舶配载货物。

    第十八条 企业在配备运输船舶时,应综合考虑运输船舶的 维修、检修等因素,给每艘砂石开采船舶配备满足该船舶生产能 力的运输船舶。

    第十九条 企业配备运输船舶,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 环保的原则,确定承运本企业砂石业务的运输船舶,并与船主签 订运输合同。

    企业配备运输船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船舶运输公司的船 舶。

    企业应在签订运输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渠县航务

    (海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运输船舶经营者(船员),不得配员不齐、超载、 冒雾、冒险等违法违规航行,并须严格执行恶劣天气、洪期停航 或定点停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输船舶经营者(船员)不得在取得《港口经 营许可证》的货运码头(规范建设期间经批准使用的临时装卸点) 之外的非法码头装卸货物。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职能,加强对渠县 通航水域的砂石生产、运输及货运码头装卸作业的日常监管和执 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输船舶经营者(船员)如违反规定在非法码 头(规范建设期间经批准使用的临时装卸点除外)装卸货物,将 采取罚款、停业整顿、暂扣船舶、告知企业解除运输合同等方式, 禁止非法码头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应细化措施,压实责任, 加强所辖区域河道、河岸的巡逻,发现采砂船舶违规开采、运输 船舶超载或在非法码头卸载货物,要锁定证据并立即上报水务、 航务(海事)、航道等部门依法打击。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分 析水上砂石生产、运输及货运码头装卸方面的形势并采取科学的 应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共同打击水上非法违法生产、运输的合力。

    第二十六条 纪监部门和两办督查室要对各有关部门和乡 镇加强暗访巡查,发现不尽职履职、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线索, 要一查到底,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和惩处力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0年2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三年。

      本办法由渠县航务(海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