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渠县文体旅游市场行政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和行政行为的严密性,确保行政执法案件按规范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从实践中来,并反作用于实践的制度。本制度所称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案例指导,是指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执法机构(渠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结的典型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本系统今后一定时间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
第三条 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向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交指导性案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例
(3)具有典型性的案例
(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例
(5)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例
(6)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7)减轻、从轻、从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例
(8)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9)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提交指导性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于提交的案例,应当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严格遴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四条 遴选具有我县文体旅游市场特色案例,提高案例适用率,积极发挥案例指导作用。
第五条 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县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六条 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法律适用、裁量说明、案例评析等内容。案例评析应当具有代表性、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七条 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应当通过部门网站、部门公众号、期刊等公众知晓形式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九条 参考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做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要保证案件处理标准的统一性,体现“同案同罚”原则。
第十条 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可以参考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的指导性案例,但是不宜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十三条 在上级部门的指下,渠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每年应当开展案卷评查,进行讲评,以案说法,纠正违法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但是不宜编纂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由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审核:罗德 供稿:局政策法规股 上传: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