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畜牧食品局 关于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第20批信20170826163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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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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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由我局牵头的中央环保督察信访案件第20批信20170826163,已全面完成整改,具体完成情况如下。
一、举报及调查情况
第20批信20170826163案件举报内容:“达州市渠县流溪乡凉井村3社有两家养殖场,一家为李传明和李世友合伙,一家为李斌建,多年以来粪水直接排放,导致河沟水变黑发臭”。经调查被举报的两家养殖场在渠县流溪乡凉井村3社,其中李斌实为李传军养殖场,由李传军和李斌合伙,建于2006年,2015年扩建,其猪场毗邻两户住户,前面一户相隔20米,左边一户相隔5米;李传明和李世友合伙实为李传明养殖场,业主李传明,始建于2006年,2011年改扩建,其猪场毗邻两个住户,后面一户相隔30米,另一户相隔100米。这两家养殖场均在渠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非禁养区内,未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属规模以下养殖户,且两个养殖场采用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其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化粪池处理后,沼液排入简易沉淀池暂存,干粪和沼液都用于了附近农田肥料。但由于李传军养殖场无堆粪池,两个养殖场的沉淀池容量不够,存在沼液溢流外排现象。
二、整改完成情况
渠县流溪乡凉井村3社两家养殖场在流溪乡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照渠县畜牧食品局制定的整改方案完成了整改,沼液溢流外排现象得到了解决。
渠县畜牧食品局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