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会同民政部、农业部自2012年启动《办法》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座谈、研讨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办法》。《办法》全文共计19条,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一是总括性规定(第一条至第六条),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村级档案定义,村级档案工作的内容、工作原则和要求、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二是操作性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五条),针对村级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档案分类和整理要求、安全保管要求、档案交接责任、档案鉴定与销毁、档案信息化和档案的利用开发等内容进行规定,便于基层档案工作人员实施操作;三是其他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对奖励、制定细则、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加以规定。
为抓住村级档案工作的重点,《办法》主要将村级组织在党组织建设、村民自治、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作为管理重点,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3类主要村级组织作为村级档案工作的主体重点,明确规定了不同主体涉及村级档案的管理内容,这样也有利于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明确科学的监督指导。
随着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投入越来越大,基层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多,形成的村级档案的内容和形式也越来越多样。比如,《办法》结合村级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将村级档案明确划分为文书类、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会计类、照片类等几个大类,并分别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了文书类、会计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30年、10年”;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确定基建项目类、设施设备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以方便农村基层档案员进行实际操作。
上传:李青青 审核:戴连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