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费用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定点医药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查获得医保定点资格,并经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了有关协议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个目录”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方面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俗称“三大目录”)。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三大目录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支付。
起付线&封顶线
起付标准也称“起付线”,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发生的总医疗费用减去自费费用及首先自付费用,扣除起付标准后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 元,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构 4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600 元;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 1200 元;省外医疗机构 1800 元。自主异地就医的提高起付标准,省内(含重庆市)市外医疗机构 1500 元;省外医疗机构 2000 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每次降低50元,但降低后的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5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按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次年起。每年住院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提高比例最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累计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
最高支付限额也称“封顶线”,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上限。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达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各项报销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18万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通常各地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依次提高。 以达州市为例::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 90%,二级医疗机构、其他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为 75%,三级医疗机构为70%。参保居民到达州市行政区域外就医的,登记备案及待遇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儿童治疗先天性心脏病、苯丙酮尿症和白血病的住院费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案例
假设:城乡居民小郭某次住院就医(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生医疗费用共计10000元,其中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诊疗等费用2000元,甲类药品费用3000元,乙类药品费用5000元,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是15%,起付线是100元,在达州市行政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报销比例为90%。
报销方法是:
甲类药全部费用3000元,加上将乙类药品扣除自付外的其余费用4250元(乙类药品自付部分为 5000*15%=750元),再加上符合医保规定的诊疗等费用2000元,纳入报销范围9250元。扣除100元的起付线,则本次小郭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为 9150*90%= 8235元。(撰稿:石华兵 核稿:李立平 审核:李志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