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2020年4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20〕37号),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制定的背景。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持续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2013年制定的《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已过时效。
(二)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三)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抢险救灾工程定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二)抢险救灾工程的范围:
1.交通设施抢通。道路、桥梁、港口、航道( 含航运枢纽) 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2.涉水工程抢险加固。水库、堤防等 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
3.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崩塌、滑坡、泥 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4.市政抢险修复。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5.生态环境抢险修复。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6.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7.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三)满足抢险救灾工程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2.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四)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
1.确定主体:
(1)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 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2)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局确定。
2.确定程序:
(1)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2)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 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应当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五)抢险救灾工程的监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2.住建、交运、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如: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事项。
(六)抢险救灾工程的发包
1.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在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3.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 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七)抢险救灾工程合同的签订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八)抢险救灾工程的收费标准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九)抢险救灾工程的资金保障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十)抢险救灾工程的资金拨付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 60% ;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三、注意事项
1.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
2.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 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核人:张伟
上传人:熊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