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占道经营法律法规解读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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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城区、广场等公共场所长期以来占道经营问题较多,影响市容环境、影响道路通行、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对城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占道经营进行了综合整治。现对该条例简要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二、适用范围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
三、执法依据
为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现将占道经营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如占用道路、桥、人行天桥、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规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