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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电费有补贴

来源:县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0-02-16     点击数: 人次

 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为保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和医疗物资的保供,我省密集出台政策,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在相关生产活动中具体困难和问题,加大对生产要素、成本的补贴。

   按照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我省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在每月结算电费时及时落实省级层面承担的15%电费补贴,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和用电企业落实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承担的1 5%电费补贴。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给予灵活性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相关规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2月7日起,电力用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用户可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下一个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2月1日以来确未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月1日;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省属电网、各地方电网参照执行。对受疫情影响的水电气用户给予欠费不断供等支持,切实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中小企业用水用气采取“欠费不断供”措施,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用户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电气供应企业应积极回应相关企业诉求,延期交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得断供。对受疫情影响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力用户,2月、3月功率因数考核低于对应考核标准的不增收电费。

审核人:苏小莲

上传人:熊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