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特殊门诊的类型及办理流程
一、什么是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指参保人员中少数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疾病和重症疾病。
二、哪些病纳入城镇职工特殊门诊范围?
第一类:诊断明确,主要依赖药物在门诊长期治疗的10种慢性疾病,即糖尿病,高血压(Ⅱ期、Ⅲ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稳定期),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肝炎除外),肺心病,帕金森氏病。
第二类:病情稳定后,可在门诊治疗的6种重症疾病,即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丙型肝炎。
三、申办城镇职工特殊门诊的时间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1)特殊门诊疾病的申办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办理的特殊门诊,根据病情需续办的,2018年全部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2018年新办的受理时间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在职职工参保人员在本单位或县医保局领取《渠县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附相关资料。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后统一造册交县医保局10号窗口;退休职工和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1至6级伤残军人可以直接到县医保局10号窗口办理。
(2)申办特殊门诊疾病需提供的资料
1.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以后出具的盖有医院鲜章的住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以及能确诊相应病种的检查报告;如果原件已经交县医保局报账,则提供盖有县医保局或就诊医院“与原件核对一致,复印属实”的复印件。若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本年度1月1日以后的门诊诊断证明及能确诊相应病种的检查报告(县内须有该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签字)。
2.精神病需有专科医院或二级及以上开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3.身份证、户口本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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