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达市人社发〔2017〕89号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人社部发〔2017〕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36种国家谈判药品”,人社部发〔2017〕54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一、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执行时间
从2017年11月1日起,将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川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发布前,2010年版的四川省药品目录及有关补充文件继续执行,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不再执行。
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比例
从2017年9月1日起,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使用范围和限定条件执行国家规定。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西药目录中的798埃克替尼、799达沙替尼、800吉非替尼、801伊马替尼4种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为个人首先自付30%,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比例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包括异地联网医院)使用上述40种药品,其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结算。门诊治疗使用上述40种药品,其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比例支付,一年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述40种药品费用累计不得超过6万元,支付的总费用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在2017年产生的上述40种药品费用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控制范围。
三、36种国家谈判药品实行“五定”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对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西药目录中的798埃克替尼、799达沙替尼、800吉非替尼、801伊马替尼4种药品实行“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责任医生、定供药机构、实名制管理”。市内认定机构为三级医院;治疗机构为二级以上医院;责任医生为主治医生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供药机构为二级以上医院及经谈判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凭治疗机构处方在医药企业购买上述40种药品的费用,按二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认定机构、治疗机构、供药机构、责任医生分别对患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外就医人员执行我市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和就医地对上述药品的管理规定。具体实施方式由各级医保局确定。
四、相关工作要求
做好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工作是事关参保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保助力脱贫攻坚的大事,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级医保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医保局要及时做好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药品目录编码维护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局负责组织属地内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药品目录编码维护工作。各级医保局应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相关数据上传工作,核查用药规范性和真实性,发现违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医保服务协议及时处理。
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费用,由各级医保局按本通知规定审核补报。各县(市、区)在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附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0日
抄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达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达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