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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渠县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草案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22-12-28     点击数: 人次

​​政策文件:《四川渠县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背景

  湿地是全球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二、政策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要求,参考《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四川渠县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1.管理范围(在四川渠县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2.界定范围(包括柏林水库水域及沿岸陆地、库岸面山林地及水系,地理坐标为东经106o56'23-106o59'06”、北纬31o09'10-31o13'15之间,总面积689.55h㎡。

  3.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机制(渠县人民政府负责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日常的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县发改、自然资源、环保、建设、水务、农业、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乡镇规划要与湿地公园规划相衔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建设工作。)

  4.义务和权力(渠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柏水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义务,对破坏自然环境、侵占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相关管理制度(渠县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对保护、管理和建设湿地公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渠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6.规划(渠县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纳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7.注意事项及处罚机制(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公园土地,改变湿地用途。如因湿地保护和其它必须兴建的公益设施,需在湿地公范围内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8.其他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