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渠江镇某化妆品门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市有对外销售46件化妆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作出了没收过期化妆品46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邹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