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7.11”“8.8”洪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县连续多次遭受风雹、洪涝等自然灾害,特别是“7.11”“8.8”暴雨洪涝灾害,造成全县多个乡镇(街道)受灾,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为切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 (国务院令709号修正)《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1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统筹实施,全面推进自然灾害受灾家庭过渡安置及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全力促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社会主义现代化渠县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安全至上、民生优先,本着群众自主自愿的原则,从受灾群众最直接、最迫切、最现实的需要出发,对受灾群众采取集中安置、投亲靠友等多种方式过渡
安置,并积极引导受灾群众加快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早日入住安全住房,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恢复项目,条件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受灾户可自行选址重建,有集中选址的乡镇(街道)集中选址重建,并做到住房重建与防灾减灾有机结合。
( 三)多措并举,协调推进。坚持与新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相关政策有机结合,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制定维修加固、重建住房、购买住房等优惠政策,统筹安排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受灾户自愿购买住房,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 四)严格程序,阳光运行。应急期间临时生活救助政策落实及倒损住房恢复工作坚持以有关部门、所在乡镇(街道)公示认定的房屋、户数及人口为准(“一户多宅”和“一宅多户”的只能享受“一户一宅”和“一宅一户”的一次补助政策),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做到程序不减、周期缩短、依法推进,形成抓好灾后恢复的强大合力。
三、救助政策
( 一)受灾群众生活紧急转移安置救助发放对象、标准、人员确定及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来源
1.紧急转移安置救助对象。因洪涝、地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受灾群众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威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组织紧急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
2.紧急转移安置救助发放的标准。以受灾户实际转移安置人口为准,对因灾紧急避险、自愿投亲靠友转移安置的群众,一次性给予每人300元生活补助。
3.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按每位遇难者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抚慰金。
4.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从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
1.住房受损救助对象。因暴雨洪涝、地灾等自然灾害造成正在居住的住房倒塌,或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且今年需要建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正在居住的住房损坏需维修的。遵循“不建(修)不补、不购不补”的原则,其中:违建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新建房后或易地搬迁后未拆除的旧房不纳入补助范围。
2.倒损住房重建补助标准。对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县财政按户均3.5万元的标准给予受灾乡镇(街道)算账补助,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档分级到户补助标准。
3.一般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标准。对城乡住房因灾损坏需维修加固给予补助,县财政按户均0.5万元给予受灾乡镇(街道)算账补助,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分档分级到户补助标准。
4.自主购房补助政策标准。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倒损住房判定结果,认定原址受地质灾害威胁不能重建,无法自行选址或集中选址重建的,受灾户可自愿购买本地住房,原宅基地上不得再建房屋。对自愿购买商品房或其它类型房的受灾户,参照倒损住房重建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5.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标准。对因灾住房倒损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补助金,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救助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核定并发放”的程序组织实施。
个人申请:个人填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至8行;申请人户口簿主页复印件1张;银行卡复印件1张;房屋受损户需提供房屋毁损照片2张(1张为毁损全貌照片,1张为毁损房屋中有居住者)。
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救助对象。
张榜公示:评议选出的救助对象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批表》相关基础信息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接到村委会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评定与核查,经审查合格,上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审
批表》至县应急管理局。 县级核定发放: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县财政局协调金融机构统一通过“一卡通”平台打卡直发到户。 五、时间安排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分四个阶段进行: 调查核实阶段:在2021年10月底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县级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审核、分类、登记造册,确定重建对象。 规划选址阶段:在2021年11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提出毁损农房恢复重建的规划(包括选址建设地点)。 组织实施阶段:在2022年5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住建部门严格把关,加强日常监管,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核查验收阶段:在2022年6月底前,由应急、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检查验收并督促灾民如期入住新居。 六、工作要求 (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洪涝灾害受灾家庭过渡安置及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强力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县级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基础工作,积极争取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制定细化方案,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监督管理,严格执纪问责。坚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资金支付程序,坚决杜绝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县监委牵头相关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救助资金的落实、倒损住房恢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af9b6165992d8d42b5c861fc9312fb6b.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