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渠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特困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等文件精神,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2022年特困人员的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及认定标准
本次年检对象范围:各乡镇(街道办)2022年3月在册的城乡特困人员。
(一)特困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1、无劳动能力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渠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渠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上述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渠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渠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渠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二)失能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二、实施步骤
本次年检从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分别召开村(社区)书记、主任参加的特困人员年检工作会议,培训年检工作人员,安排部署特困人员年检工作。
(二)核查阶段(3月16日至4月15日)。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乡镇(街道办)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村(社区)、小组、养老机构对特困人员进行入户核查,组织民主评议,核查组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办)、村(社区)、小组至少3名人员组成。
1、严格按照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入户逐一年检,详细了解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需求、查看身份证和二代残疾证,切实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据实填写《2022年特困人员年检符合条件对象花名册》(附件2),仍然符合认定条件的特困人员要在年检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救助供养范围,并填报《2022年特困人员年检不符合对象花名册》(附件3);死亡的特困人员应及时核减,并填报《2022年特困人员年检死亡减员统计表》(附件4)。
2、对已享受照料护理费的失能特困人员进行年检,做到特困人员“自理状况”底数清,照料服务责任落实,对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护理工作无变化的,据实填写《2022年失能特困人员年检花名册》(附件5)。若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填《2022年特困人员年检自理能力调整和申报花名册》(附件6)和《2022年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调整审批表》(附件7)。
(三)汇总上报阶段(4月16日至4月30日)。将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和失能特困人员分别在乡镇(街道办)和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各乡镇于4月30日前将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年检表(附件1至附件4)和2022年失能特困人员年检表(附件5至附件7)交乡镇长(主任)、分管领导、民政办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纸质表和电子文档报民政局救助股,并建立特困人员信息台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困人员年检工作政策性强,标准条件严格,群众关注度高,乡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策划,明确责任,把特困人员年检工作作为今年民生保障重点工作之一列入议事日程,做好统筹协调,落实保障措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特困人员年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上报对象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层层压实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要坚持“入户核查,人人见面”的工作原则,特别是要及时通知走亲访友的城乡特困人员回家参加年检。
(三)严肃工作纪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强化工作纪律,坚决按照特困供养政策开展年检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搞变通,县民政局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对督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