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渠县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来源:渠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30     点击数: 人次

  一、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本、病历、残疾证复印件等材料。

  2.补差的原则: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城乡低保均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3.保障最低生活原则:城乡低保制度是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其最低生活。

  4.动态管理原则:低保对象的确定、审核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即根据家庭收入的增减变化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做到有增有减,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城乡低保条件

  1.凡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低保边缘家庭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城乡低保标准以市政府当年规定的标准为准,2022年7月起全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8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5元。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授权书。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要通过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审核程序。乡镇(街道)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对象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当根据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4.确认程序。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县民政应当全面审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策咨询电话:0818-7204677(渠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