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渠府发〔2018〕15号
渠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函〔2017〕237号)精神,经渠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500元和6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月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400元和50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生活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5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200元,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每人每月400元。照料护理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与照料护理人员签订照料护理合同,实行护理责任制和绩效评价考核。
三、执行落实办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至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绩效评价考核情况,按规定标准打卡直发照料护理人员。公办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规定标准拨付至乡镇敬老院,用于新聘特护人员开支,原则上每3个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聘用1个特护人员。乡镇和村(社区)五保家园集中安置照料护理的,按公办敬老院供养办法执行。全县公开、择优选择1家条件好的医养结合民办养老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集中供养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民办养老机构现行收费低限标准确定,根据申请人或委托监护人意愿入住供养。
四、强化资金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和省级财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纳入省对县均衡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以及特困人员生活救助资金测算范围。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提高以及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适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低限。
渠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