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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12348四川法网网上服务规范》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       发布日期:2025-01-06     点击数: 人次

各驻场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

  经厅领导同意,现将《12348四川法网网上服务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法律咨询回复等有关工作。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

                                                                    2024年5月21日

  12348四川法网网上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48四川法网(以下简称“四川法网”)的网络平台服务行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12348四川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管理办法》12348中国法网网上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四川法网、驻场法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驻场机构”)、驻场法律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驻场人员”)面向社会用户,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办事服务、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法网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应当遵依法规范、便民利民、公益服务原则

  第四条四川法网统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采集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信息资源,为用户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川法网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四川法网应当加强信息查询平台、办理法律事务平台、法律咨询平台建设,及时充实内容,提供多元化服务模式,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第六条四川法网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和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监管的需要,可以要求用户进行注册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四川法网发现用户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

  第七条四川法网设立网上法律咨询专家组,对驻场机构和人员法律咨询活动进行业务监督。

  第八条四川法网对作出突出成绩的驻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章信息发布、信息查询和办事服务

  第九条四川法网及时发布与公共法律服务相关的法治资讯,对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四川法网定期采集、更新相关典型案例,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一条四川法网可以根据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将其在工作中产生的服务动态信息或者有关通知、公告等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四川法网定期采集、更新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执业团队、住所等信息,以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执业年限、执业机构等信息,并设置网络查询平台供用户查询。

  第十三条四川法网设置网络链接或者指引,为用户办理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法律服务事项提供便捷有效的途径。

  第三章法律咨询

  第十四条四川法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驻场机构和人员为用户解答法律咨询。

  驻场机构应当为驻场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设施设备,加强对本机构驻场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做好日常业务督导。

  第十五条驻场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前应当向用户进行风险提示,告知法律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因采纳法律咨询意见产生法律纠纷或者造成损失的,四川法网、驻场机构和人员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驻场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七条驻场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引导用户通过合法途径、方式解决争议,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八条驻场人员解答法律咨询,应当做到认真细致、专业敬业,力求精准、简洁、易懂。

  第十九条用户主动提出在线下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的,应当告知其通过四川法网提出要求,由四川法网工作人员统一安排,线下与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驻场人员或者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的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第二十条驻场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法律咨询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四川法网只提供法律类问题的咨询解答,对于下列问题,驻场人员不予解答:

  (一)正处于诉讼程序或者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已经办结生效的案件;

  (三)信访性质的案件;

  (四)涉及宗教、征地补偿拆迁等重大性、群体性、敏感性案件;

  (五)其他非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四川法网发现用户以咨询为名,滥用法律服务资源,或者不是基于其本人或者亲友真实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出法律咨询的,不予解答。

  四川法网对用户就同一问题反复提出的法律咨询,不予解答。

  第二十三条四川法网应当保存法律咨询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者资料,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供日后调取查用,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四川法网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查询、办理法律事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仅供用户参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的情况下,四川法网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驻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取消驻场资格:

  (一)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向用户收取费用;

  (二)煽动、教唆用户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解决争议;

  (三)以哄骗、唆使用户提起诉讼等不正当手段争揽线下业务,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四)以向用户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争揽线下业务;

  (五)以在线提供法律咨询的名义,主动要求与用户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驻场人员怠于履行驻场服务义务,连续三个月未登陆四川法网,或者在12348中国法网的上线率考核未达到100%的,取消驻场资格。

  第二十六条驻场机构年内有名以上驻场人员被取消驻场资格,或者放任、纵容、包庇本机构驻场人员实施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取消其驻场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由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