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精准预测预警,现对《达州市渠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渠府发〔2021〕31号)进行修订。
二、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过程
2025年4月,县生态环境局起草了《达州市渠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经向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了《达州市渠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称《应急预案》)。现《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以县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五、修订主要内容
相较《应急预案》2021年版本,本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改动,职责有调整。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农业生态破坏事件、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整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态破坏事件、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解读单位: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