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众参与 > 征集调查 > 民意征集 > 正文

渠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关于征求《渠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渠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6-04-24     点击数: 人次

​​​  结果公示链接:关于征求《渠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中心代拟起草了《渠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423日至2025523

  二、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0818-7322899(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邮箱:qxgzzx7322899@126.com

  地址:渠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渠县渠江街道工农街财政大厦11

  邮编:635200

  三、注意事项

  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反馈意见的,请在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渠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并留下您真实姓名、常住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


  附件:《渠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渠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

                                                                                 2026423



                                                                   渠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或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出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由出资人或其授权管理人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渠县国有资产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全县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除出资人监督职责外,负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管理

  (负责国企业工资总额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政策、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编制国有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依法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批准;

  (十)指导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等工作;

  (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对国有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职责,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国有企业执行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财务经营状况、用人用工、中层及以上干部人事任免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

  (二)负责国企投融资事项的指导、考核及监督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考核及监督工作。

  第章 法人治理

  第六条 国有企业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董事会、经理层、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县国资中心行使股东会职权,县国资中心可以授权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不包括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

  第九条 董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等。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当建立专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合规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执行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具体业务的执行。经理层接受董事会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章 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人员包括领导人员和除领导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县政府授权县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中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及按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有企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总量调控、科学效能、分类管理、深化改革”的原则,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实行综合管理,通过定岗定员,即科学设置用工岗位,核定国有企业人员总量,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人员工作岗位,由国有企业提出设置方案,报县国资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的人员实行定员管理。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量和经营业务特点提出定员总额方案经县国资中心核准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务任免按照《渠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管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对工作业绩突出,经任期考核称职的,可以连任。董事长、总经理连任满届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十条 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不再保留行政事业编制,所有薪酬待遇由企业负担,与财政供养脱钩。

  第十条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按照《渠县县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一般人员按照《渠县县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年度用工计划方案(含劳务派遣用工)由县国资中心根据从紧原则每年审核一次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机制。

  第二十条 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对国有企业领导职数配置、用工员额、人事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企业人员薪酬绩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未经县国资中心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第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国资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国有企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国资中心按权限审批或报批国有企业资产划转、转让、置换、报废、对外捐赠、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

  第二十条 县国资中心要建立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产权交易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国资中心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资料。县国资中心应当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统计分析结果。

  第二十条 健全国有资本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裁决。

  第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体系。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强财务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升财务人员整体素质。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县国资中心核准。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稽核制度。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十条 县国资中心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企业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依法调控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当下降。

  第三十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四十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违规列支工资性支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经常性审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真实、安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经常性监督对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对参股企业,要及时关注其收益和分红情况。县国资中心根据需要可以对国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再实施: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三)企业利润分配;

  (四)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五)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股权)处置;

  (六)企业年度融资计划、中期调整方案

  (七)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八)企业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或在经营范围外提供大额担保

  (九)企业发行债券;

  (十)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破产、解散设立分(子)公司;

  (十一)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县国资中心审核批准:

  (一)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国有资产盘亏、报废、损毁的核销;

  (三)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方案;

  (四)企业集团间产权(资产)无偿划转事项;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

  (六)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国资中心报告

  (一)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二)企业年度全面预(决)算报告、财务状况及相关报表数据;

  (三)企业对各类审计、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方案及完成情况,涉及重大事项的内部审计情况;

  (四)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国有资本运营情况分析报告;

  (五)企业年度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报告;

  (六)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后的执行情况;

  (七)企业新设资金账户;

  (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稳定的事项;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企业党组织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情况;

  (十一)董事会、董事长的年度工作情况;

  (十二)县国资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县国资中心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有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企业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章 

  第四十九条 由其他县级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