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水口镇
发布日期: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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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党支部(党委)、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全镇土地增减挂钩项且实施的进程,根据渠府办(2018)25号和渠挂钩办(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对于推动我镇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农村住房安全保障,提升居住质量,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缓解财政压力。各村(社区)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领导必须全程参与,确保项目实施顺利,效果良好。
      二、补偿标准及兑现办法
      (一)易地搬迁旧房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二)因新建房屋后原房未拆除、已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且新建住房的和享受新农村综合体(聚居点)地灾避险搬迁以及灾后重建的由镇、村组织拆除不予补助。但积极主动配合镇、村(社区)及投资单位开展此项目工作,又能按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复垦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一是严重破损房屋、D级危房占地3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30-60平方米的2000元,60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二是砖混结构占地3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30-60平方米的4000元,60平方米以上6000元;三是砖木(穿斗)结构占地30平方米以下的2000元,30-60平方米的3000元,60平方米以上的4000元;四是土坯房、条石结构房占地30平方米以下的1000元,30-60平方米的2000元,60平方米以上的3000元。
     (三)未享受任何补助的房屋拆除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补助,严重破损房、D级房按100元/m,砖混结构220-280元/m,砖木结构200-220元/m,土木结构180-200元/m,土坯、条石结构150-180元/m,柴房、猪圈、生产性用房50-100元/m”,院坝20-40元/m(每户不超过30m'),林盘地3000元/亩(果树自行移裁)
     (四)补助资金兑现办法:不建房进行现金补助的,合同签订拆旧复垦,经初验合格后支付7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统规自建的,一楼完工付40%,房屋全面完工付40%,验收合格后支付20%。
      三、项目管理
     (一)由镇、村(居)委会、项目投资方与农户签订补偿协议或拆迁协议,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拆旧房建新房相关规定:只有一处住房需拆除建新房的,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不得在原住址建房,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建房标准,必须五户以上集中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统规统建建筑面积在人平均25m以下的(含25')按880元/m’计算,超出面积的部分按1380元/m”的标准计算。统规统建必须先交钱后才开始建设。统规自建的农户要在签订协议后半月内开工,并在与投资方土地复垦期限内省、市验收前同步完工。新建住房补助1.5万元/户,主要用于土地调整等,下剩部分与农户算账。搬家费2000元。
     (三)不予拆除相关规定:一是夹心房、联体房拆除时有安全隐患的,且不能复垦的房屋,不予拆除;二是在图版内唯一一套住房,旧房拆除需新建而又不能在五户以上集中统一修建的,不予拆除;三是不在图版内的旧房(唯一一套、一户多宅),不予拆除;四是不拆主体房屋,只拆生活用房和生产用房的不予拆除。五是房屋已全垮,无房顶、无墙壁,视为已经自然复垦。以上四种情型的不予补助。
       (四)准确界定和统计各户旧房类型。要认真核实户口簿、建房批准手续及原房屋居住情况等相关信息,严防弄虚作假。
      四、纪律要求
     (一)对该拆除而不拆除的,由镇、村统一组织实施拆除,不予任何补助,不得报批建房手续和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二)对旧房屋拆除后而不予耕种的土地,由村(社区)安排耕种或另行承包,并扣减相关补助款。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一经查实,除退回项目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对人为因素或班子工作不得力,造成项目不能实施或实施不能通过验收的,镇纪委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纳入2019年度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不能完成任务的村(社区)一律不得评为综合先进单位。

上传人:李娟    审核人:郭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