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渠县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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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各煤矿:

    现将《渠县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渠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渠县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四川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杉木树煤矿“12·14”透水、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广隆煤矿“12·1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实做细煤矿依法排查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19〕69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的紧急通知》和《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19〕471号)等近期一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煤矿实际,立即组织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煤矿。

    二、排查整治时间

    2019年12月18日自觉停产,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矿井是否存在证照过期生产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

     (二)矿井安全管理及灾害防治机构是否按要求设置齐全,是否配足人员,并满足矿井安全管理和治灾需求。

     (三)矿井各类保安煤柱留设情况,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和管理井下各类密闭。

    (四)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周边小煤矿采空区及积水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定期开展矿界联测工作。

    (五)水害严重矿井相关治理措施是否按要求修订完善并严格落实。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功能完善及运行情况。

    (七)煤矿井下是否存在违规放炮、动火情况,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情况。

    (八)前期煤矿主体责任监察、隐患集中治理、专项审查以及各级部门今年以来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九)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集中整治要求的重点整治内容:

    1. 业主(实际控制人)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

    2.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 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采区煤柱、隔水煤柱的;

    4. 隐瞒采掘作业地点的;

    5. 假整改、假图纸、假密闭、假报告、假数据的;

    6. 探放水措施不落实、瓦斯超限、违规串联通风、违规动火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不消除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7. 证照过期、证照被暂扣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建设矿井边建设边生产的,淘汰落实产能分类处置煤矿不按批准施工、已撤销安全专篇违规组织建设施工的;风井出煤的;

    8. 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9. 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10. 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11. 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12.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销仍然组织生产的。

    (十)2019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 煤矿每年12月底前,针对矿井自然开采条件、采掘部署、生产工艺、设备装备、生产系统、安全系统、灾害治理工程、劳动组织、规章制度、管理能力进行风险自查评估,形成《年度风险评估报告》情况。

    2. 县煤管局按照《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防范煤矿超强度开采集中检查监察的通知》(川煤监函〔2019〕131号)的要求,在12月20日前完成集中检查监察工作,逐矿审查2020年采掘作业计划、“三量”情况、采掘部署情况、重大灾害治理情况等,逐矿提出限产、停产意见和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限制布置数量开展预防性技术审查情况。

    3. 煤矿在2019年12月底前,结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250号)的要求,修订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完善两个制度体系情况。

    4. 煤矿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县煤炭生产管理局依托专家力量,对2019年度动态评估完成情况。

    四、细化隐患排查整治

    (一)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对煤矿井下、地面、软件资料、硬件设施,矿井各系统等组织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限期整改到位。

    (二)煤矿业主、矿长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下沉,深入各系统、各环节、各点面靠前组织,亲自带队组织井下现场全覆盖检查风险、隐患。

    (三)各煤矿必须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隐患排查。凡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不足的,要聘请专家,确保彻查隐患,就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一并纳入整改,并配足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明确隐患整改内容、时限、责任人、应急预案、标准和入井人数,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合格后,实施隐患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整改期间安全。

    五、严格隐患整治复产复工

    各煤矿要自觉停产,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按照“五落实”的原则强化隐患整改,严禁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整改合格后,按照相关要求验收合格、煤矿作出安全承诺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在集中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2020年2月底前不得进入复工复产程序。

    六、压紧压实安全责任

    (一)包矿领导的领导责任。由县煤管局负责,及时提醒包矿县级领导按照《县级包矿领导主要责任清单》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

    (二)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县煤管局要按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清单》,结合近期开展的煤矿隐患集中治理、集中整治等各项工作部署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和组织“回头查、回头看”。必须全员下沉,紧逼一线,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管,持续深入抓好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煤矿驻矿安监员要按照《煤矿驻矿安监员主要职责清单》认真履职,强化驻矿盯守,严防煤矿非法违规生产建设。

    (三)乡镇的属地管理责任。产煤乡镇是辖区煤矿属地监管责任的第一主体,按照《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清单》,务必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四)煤矿的主体责任。各煤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真正扛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日常安全检查清单“三个清单”,全面进行自查自纠。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确保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防治有效。

    七、强化督查督办

    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大隐患整改期间的督查暗访,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运行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存在超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等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一律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对煤矿自行认真排查整改的隐患,不予处罚。对拒不按要求落实风险隐患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必须停产整改,并给予顶格处罚。

    县安办将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安全监管不力的、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的,将进行通报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