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监督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渠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办法》(渠府发〔2018〕167-1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渠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切实规范征收补偿方案拟定
(一)规范调查摸底流程。县征补局应根据渠县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渠县土地利用规划、渠县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及产业或民生领域重大项目实施计划等,会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片区内的房屋建构筑物进行房地产面积测绘,为房屋征收补偿提供测绘数据支撑。县征补局可按规定程序对渠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构筑物等进行航拍,锁定房屋建构筑物现状,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设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开展调查摸底时,县征补局应及时函告县级有关部门停办户籍迁移(法律法规明确的除外)、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土地流转等手续,停办期限为1年。县征补局应会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收补偿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二)规范方案拟定流程。县征补局应依据国家、省、市、县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结合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结构、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户籍人口等情况,草拟包含政府征收令、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购房补贴标准、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等内容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报县住建局审核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征补局在草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前,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评结果,结合拟征收项目的所处区位、周边环境和房屋建筑结构等因素,分类拟定不同地段、不同结构的房屋建构筑物的价值补偿区间;应书面函询县房管局拟征收地块中心点1.5公里范围内商品住宅房市场销售均价,结合拟征收地块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评估区间,合理确定购房补贴标准;涉及拟征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根据《渠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办法》(渠府发〔2018〕167-1号)有关规定,按照“一企(单位)一方案”原则,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草案。
(三)规范方案发布流程。征收补偿方案一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县征补局应积极联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尽快完成政府征收令、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等正式公文的印制和用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将完成用印的政府征收令、征收补偿方案等,会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范围按规定时限予以公示,并对公示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准确性负责。
二、切实规范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房地产测绘
(一)规范机构选择。县征补局按规定程序选择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房地产测绘机构选定或确定后,由县征补局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房屋征收测绘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测绘委托合同。
(二)规范现场踏勘。实施房地产测绘时,县征补局应根据拟征收范围的土地性质、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等情况,会同房地产测绘机构、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被征
(三)规范数据审核。被征
三、切实规范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性质认定
(一)规范调查程序。县司法局为未登记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性质认定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认定工作,各职能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性质认定工作组。被征
(二)规范复核程序。被征
四、切实规范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价值评估
(一)规范机构选择。县征补局按规定程序选择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经选定,由县征补局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二)规范评估程序。县征补局应根据房屋测绘结果和房屋性质认定结论,会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被征
(三)规范复核程序。被征收房屋价值原则上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结果为准。被征
五、切实规范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一)规范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县征补局应与征收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建群众工作组。县征补局群众工作组人员负责征收政策宣传和补偿协议审核录入工作。征收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群众工作组人员负责在规定签约时限内,按照经审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结合房地产测绘结果、房屋性质认定结论、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与被征
(二)规范佐证要件。群众工作组与被征
(三)规范审核程序。群众工作组与被征
六、切实规范被征收房屋建构筑物拆除
(一)规范拆除机构选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的房屋拆除工作由县征补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项目的房屋拆除工作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选择或确定,房屋拆除工程单价必须控制在财政评审明确的价格范围内。
(二)规范房屋拆除流程。被征
(三)规范拆除施工管理。房屋拆除负责单位应根据拟拆除房屋的建筑结构、建筑层高、地理位置、地质环境、道路环境等因素,积极沟通协商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编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文明环保规范施工措施,实行施工现场专人值守制度,协调处理拆除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突发问题,切实保障房屋拆除安全。如房屋拆除可能损坏周边行道树、市政共用设施或影响公众交通安全等情况的,应在实施拆除前书面函商县级相关部门,采取移栽、搬迁、临时封闭周边道路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被征收房屋按期顺利安全拆除。
七、切实规范补偿资金支付和“购房券”开具使用管理
(一)规范现金结算部分支付程序。县征补局应根据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列补偿款项,在被征
(二)规范“选房通知单”开具程序。“选房通知单”由县征补局印制、开具和管理。县征补局在确认被征收房屋拆除后,按财务管理相关程序开具“选房通知单”。“选房通知单”不得作为结算依据,分存根、选房一式两联,“选房联”由被征
(三)规范“购房券”管理程序。“购房券”由县财政局印制,县征补局开具管理,为选择“购房券”补偿模式的被征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渠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