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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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先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期施行。

    二、相关条例

    1.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是怎样的?

    《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3.对建(构)筑物容貌管理总体有哪些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情形,依据《条例》如何处理?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5.对城市道路开挖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向社会公告。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举行听证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从而限制道路重复开挖,降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成本,减少对市民出行的影响。

    6.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会有什么后果?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