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渠县通航水域砂石开采货物运输及货运码头装卸作业管理办法》已经渠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渠县通航水域砂石开采货物运输及货运码头
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五位一体”发展理念,打造纯净、安全、有序的渠县水上生产运输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环境管理规定》《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渠县通航水域内所有砂石开采、货物运输和码头装卸等相关作业活动。所有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进行砂石开采和码头装卸等作业活动。
第三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及河道采砂权取得者要加强本办法的宣传和落实。
第四条 企业根据四川省水利厅批准的《渠江渠县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9-2023》中规划的采砂作业区域(点)配置砂石生产、运输船舶,采取租用、合作、入股、委托等方式,与为本企业进行砂石生产、运输的船舶公司、私营业主签订生产或运输经营合同,将所有生产运输船舶及作业人员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合同应报水务、航务(海事)、航道部门及法律要求的其它部门备案。
企业合理配置砂石生产、运输船舶后,变更、增减砂石生产、运输船舶的,需说明理由,并报水务、航务(海事)等有关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企业应在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砂石生产、运输价格,确保砂石开采、运输市场良性运行。
第六条 企业应设立安全环保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制订企业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采取严格措施加强本企业的砂石生产、运输、装卸的安全环保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环保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非法码头整治的要求,在符合渠县岸线使用总体规划、空间规划、城镇规划、环保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市场辐射需要和道路情况,合理确定规范化建设的货运码头。
第八条 被确定为规范建设的货运码头,须按《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计划并严格按时间进度依法开展手续办理、设计、建设、验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如未按计划进度开展货运码头规范建设,取消该货运码头的规范建设资格。
第九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码头,须安装监控视频并预留3-5个通用接口,视频监控联网并入渠县航务(海事)处监控中心。同时安装电子计量设备,根据需要联网并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码头经营者,应配合县交运局落实对汽车超载超限的管理;配合县航务(海事)处,落实船舶超载超限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货运码头进行规范建设期间,企业可选择对等数量的砂石临时装卸点装卸货物,同时办理临时装卸点相关手续。一旦规范建设码头正式运行,对应临时装卸点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主动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二条 严禁企业将砂石运往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码头(建设期间经批准使用的临时装卸点)之外的非法码头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行砂石开采作业前应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并在水务、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安全、环保、有序开发的原则,合理确定砂石开采作业点。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渠江渠县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19-2023)》批准配置采砂作业方式,在水务、海事部门指导下,综合考虑船舶维修、检修等因素,合理配备砂石开采作业船舶。企业配备砂石开采船舶,应选择具有合法手续、性能优良、技术先进、配员齐全、生态环保、管理科学的船舶。
第十五条 企业配备的砂石开采船舶,应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符合相关作业规定后,方能开展采挖作业。砂石开采船舶的采挖、堆放、配载活动,不得恶化通航环境。
第十六条 所有砂石开采船舶经营者和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水务、生态环境、航务(海事)、航道等部门的监管,积极主动做好生产、航道、防洪安全和环保等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所配备的砂石开采船舶经营者和作业人员,不得向前来装载的运输船舶配载超过该船舶核定运载量的货物,不得向配员不齐、未与企业签订运输合同的船舶、被有关部门查处暂停、停止运输作业的船舶配载货物。
第十八条 企业在配备运输船舶时,应综合考虑运输船舶的维修、检修等因素,给每艘砂石开采船舶配备满足该船舶生产能力的运输船舶。
第十九条 企业配备运输船舶,应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环保的原则,确定承运本企业砂石业务的运输船舶,并与船主签订运输合同。
企业配备运输船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船舶运输公司的船舶。
企业应在签订运输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渠县航务(海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运输船舶经营者(船员),不得配员不齐、超载、冒雾、冒险等违法违规航行,并须严格执行恶劣天气、洪期停航或定点停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输船舶经营者(船员)不得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码头(规范建设期间经批准使用的临时装卸点)之外的非法码头装卸货物。
第二十二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职能,加强对渠县通航水域的砂石生产、运输及货运码头装卸作业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输船舶经营者(船员)如违反规定在非法码头(规范建设期间经批准使用的临时装卸点除外)装卸货物,将采取罚款、停业整顿、暂扣船舶、告知企业解除运输合同等方式,禁止非法码头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应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加强所辖区域河道、河岸的巡逻,发现采砂船舶违规开采、运输船舶超载或在非法码头卸载货物,要锁定证据并立即上报水务、航务(海事)、航道等部门依法打击。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建立联席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分析水上砂石生产、运输及货运码头装卸方面的形势并采取科学的应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形成共同打击水上非法违法生产、运输的合力。
第二十六条 纪监部门和两办督查室要对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加强暗访巡查,发现不尽职履职、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线索,要一查到底,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和惩处力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0年2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办法由渠县航务(海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