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政策解答30问
来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人次

常见问题

政策解答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现役军人应当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示居民户口簿,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给予办理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该临时身份证明可代替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使用。

4.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一方不能到场,能否委托其亲属代办结婚登记?

不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如果有一方不能到场,登记机关是不能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

5.当事人的户别属于集体户口的,怎样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6.办理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办理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另一种途径是诉讼离婚。

7.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8.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9.当事人结婚证、离婚证遗失后怎样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10.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证?

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不一致或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材料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一般应要求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件。对由医院或村(社区)、单位等出具证明确认,因身体状况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补领婚姻登记证。

11.当事人能否为已经过世的父母补办结婚证?

补办结婚登记和办理结婚登记均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因其父母已经去世,不存在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可能性,故无法补办。

 

12.当事人属重复户口情况,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所用的户口身份信息被注销后,需重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公民身份信息应具有唯一性。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重复户口,在公安部门清理户籍时被注销,需重新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如下处理:

1.当事人需要持户籍清理后保留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公民重复户口注销证明》,并对补领证件的原因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2.婚姻登记机关要在《审查处理表》“备注”栏中对补领原因进行标注,注明婚姻当事人曾于何时使用不同户口办理过婚姻登记(标明婚姻登记证字号),公安部门清理户籍后,补领该婚姻证件。

3.婚姻登记机关为婚姻当事人补发婚姻证件后,要将原婚姻证件注销收回。

13.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如果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在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而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如果离婚时当事人不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4.当事人应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15.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标准、申领程序是什么?

1.申领对象:凡是年满80周岁、具有达州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自愿申领高龄津贴。

2.津贴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老年人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村(社区)初审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并在老年人户口所在的村(社区)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6.百岁老人关爱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从2019年起,我市建立百岁老人“一匾两金”关爱制度。市政府为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赠送1块百岁寿星牌匾,每人每年发放2000元敬老金和2000元家庭奖励金。

17.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标准是什么?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①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达州户籍低保对象。

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①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②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3.政策衔接

①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②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③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④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⑤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18.如何申报残疾人两项补贴,哪些情形应停止发放补贴?

1.申报程序

①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②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合格后,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③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补贴。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相应补贴

①残疾人死亡的;

②残疾人户籍迁出达州的;

③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

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⑤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19.申请城乡低保救助的条件、程序是什么,应提交哪些资料?

 

1.申请基本条件

①申请对象。具有达州市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救助。

②支出型贫困家庭。各地在核定家庭可支配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申请低保。

2.申办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后,次月开始执行。

3.所需资料

①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书、家庭经济核对授权书。

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善,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③在入户调查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20.城乡低保标准、低保救助金是同一概念吗,是如何规定的?

低保标准和低保救助金不是同一概念,从2020年7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00元,这是指低保的保障标准。低保救助金按照补差的方式发放,每月低保救助金=低保月标准-人均月收入。【以2020年城市低保月标准为例:人均月补助低保金130元=600元(月标准)-470元(家庭人均月收入)】。

21.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救助:

1.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3.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5.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7.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和孤儿;

8.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9.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或其他情况。

22.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认定基本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④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双目失明的盲人,通过政策扶持和就业培训仍无就业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

⑤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3.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从2020年7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8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

24.如何申请城乡特困供养,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申办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所需资料

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善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5.哪些对象可以申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救助原则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

2.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街头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务工不着、迷失走散、离家出走、被拐骗拐卖、突发自然灾害等发生临时性生存危机的人员,可以申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达州市和各县(市、区)均设立了救助管理站。

2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哪些救助项目?救助程序是什么?

1.救助项目
①向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②向受助人员提供最基本的住宿条件。

③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

④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⑤向受助人员提供返回原籍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乘车(船)凭证。

2.救助程序

①自愿进站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行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初步甄别,由求助人填写《求助申请书》,经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按照救助工作流程实施分类救助。

②经有关单位护送进站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人进行初步甄别,由求助人填写《求助申请书》,经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确认,按照救助工作流程实施分类救助。

3.求助人应无条件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本人以下详细情况

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

②遭遇的特殊困难和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③近亲属和其他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单位情况;

④提供随身物品的情况;

⑤因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向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或情况说明;

⑥其他有关信息资料。

27.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条件是什么,基本生活标准如何规的?

1.孤儿保障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散居孤儿通过金保网打卡直发到儿童本人的社保卡。

28.如何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

1.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填写《四川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2.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四川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户口复印件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件原件。

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29.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哪些对象,基本生活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概念界定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者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900元,机构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

30.如何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