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解读之一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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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依法治“疫”尤其重要。对此,市司法局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汇编宣传有关疫情防控中公民、单位的法定义务与行政机关可采取的措施及处罚等内容。

    一、遵守法令,听从指挥,配合落实防控措施是每位公民、每个单位的法定义务

    服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指挥和安排,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的决定和命令,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

    二、我市疫情防控可以采取的法定措施

    1月24日下午,四川省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随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赓即迅速行动,依法采取相关紧急措施。法律规定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疫情防控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2、主要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3、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等。□闫军 
       

(文章转自中国·达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