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府办〔2019〕12号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渠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1-10
浏览次数:人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渠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4日

     

     

    渠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由政府组织为企业增信并鼓励金融机构对本县中小微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我县金融机构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进行补偿。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主要包括县级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争取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合作金融机构计提风险拨备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等。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县级财政投入资金3000万元、合作金融机构计提风险拨备2000万元作为铺底资金,通过合作金融机构放大10倍,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放大效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经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进入我县“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作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与政府指定部门签订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向“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用途用于该企业在技术转型升级、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扩能扩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

    第五条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本着自主申请,择优入围,风险共担的原则。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区域发展、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第六条 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法院、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林局、县商务局、县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渠县支行、参与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审议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以下简称“基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审核上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补充方案和变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审议核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清算、撤销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坏账核销;监督有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相关单位抽调专人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和变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合作金融机构;核准进入重点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审核批准金融机构的基金贷款业务;审核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损失及办理偿付;核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的划拨等。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县经信局、农林局、商务局负责审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扶持产业主向、贷款企业项目的产业政策评估;

    (二)县财政局负责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划拨、补充,协助制订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及变更基金规模方案,负责对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金融办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做好基金贷款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等;

    (四)中国人民银行渠县支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指导和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

    (五)县法院负责配合金融机构实施债务追索,在实施代偿后,受理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债务追索等相关诉讼案件,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成立专门服务团队开展此项业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二)执行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

    (三)与“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的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执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

    (四)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的贷款规模为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10倍,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通过政府征信满足其贷款需求;

    (五)独立开展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申请基金贷款企业的评审,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干预;

    (六)依照合作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七)提请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议资金的补偿和核销坏账;

    (八)监督相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领导小组授权县财政局监管,并由财政委托渠县恒基公司实际运作,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风险补偿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领导小组和合作的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代偿外,该账户内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一条 申请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制定详细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不得变相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有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发展;

    (四)在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总额的10倍以内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进行信贷支持;

    (五)可接受的贷款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房产、土地等标准抵(质)押物和实质性订单进行抵(质)押的担保方式、信用贷款等;

    (六)加大对“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企业扶持力度,在政策允许下尽可能为池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企业贷款时提供了标准抵(质)押物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本金融机构同类型贷款年度最低利率。

    (七)接受本办法的有关合作条款。

     

    第三章  企业入池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根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申请等,每季度受理并核准一次加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中小微企业名单,每季度末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小企业服务网等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履行相关手续后,均列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

    (一)在渠县辖区内经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非淘汰类的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应符合银行业信贷政策、满足在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开设基本结算账户、信用记录良好;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及企业法人和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重要股东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六)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财务指标良好,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十四条 企业入池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入池申请,也可通过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各合作金融机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推荐企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汇总企业申请,对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和信贷风险评估,在每季度末对拟纳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的企业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小企业服务网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批准文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和申请企业;

    (三)入池企业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授信贷款金融机构报送当年上半年和年度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实行动态管理,领导小组委托贷款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贷后跟踪、监督、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入池企业按入池条件进行复核一次,并将复核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小企业服务网进行公示,发现入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除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池:

    1、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2、获得基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且造成贷款或基金损失的;

    3、有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

    4、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基金贷款行为的。

     

    第四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贷款发放履行以下程序:

    (一)入池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由合作金融机构按本机构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在8个工作日内独立完成对企业的实地贷前调查,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撰写调查评价报告,确定拟授信额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业务申请函),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函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然后由金融机构完成审批流程并放贷。

    (二)合作金融机构对纳入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机制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控制。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1、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2、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3、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5、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6、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二)当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基金贷款出现逾期,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业务;直至基金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

    第十七条 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政府风险补偿基金代偿。企业贷款逾期超过金融机构认定期限后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约定及时启动债务追索程序,由合作金融机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定。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分别按50%比例分担(利息计至提交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之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在提出使用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前,同时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申请处置欠款企业的抵押物。

    (二)债务追索。在实施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索。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索费用由合作金融机构据实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按如下顺序操作:

    按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金融机构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分摊,归还风险补偿基金代偿款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2、退还贷款企业。

    第十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补偿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代偿函;

    (二)贷款借据及合同;

    (三)贷款担保合同;

    (四)向法院申请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受理凭证及相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应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有效评估。

    第二十条 发生基金贷款代偿或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企业,监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且5年内不再纳入“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每年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基金池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应责令其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金融机构合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