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民政局
关于公布《渠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等要求,我局梳理编制了《渠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现予以公布。
渠县民政局
2020年12月22日
渠县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一、投资环境简介
渠县地处四川省东部、达州市西南部。东邻大竹县,南接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西连南充市蓬安县、营山县,北界达川区、巴中市平昌县。位于东经106o38′24″~107o15′33″和北纬30o38′18″~31o16′42″。幅员面积2018平方公里,辖28个镇,6个乡,3个街道,266个行政村、149个社区。渠县系中国汉阙之乡,中国竹编之乡,中国黄花之乡,中华诗词之乡,全省扩权强县试点县。
渠县历史悠久,曾设賨国、州、郡治。秦更元十一年(公元前314)设宕渠县,梁普通三年(522)置流江县,明洪武九年(1376)改称渠县至今。1933年建立渠县苏维埃,隶属川陕省。1949年后,先后隶属大竹专区、达县地区、达川地区、达州市。
为建成生态宜居城、幸福颐养地。渠县正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更进一步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医养融合、旅养结合、“互联网+”等新模式,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宕渠生态养老”金字招牌,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法人登记
(一)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二)设立民办公益性(即非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的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三)设立公建公营(公办)养老机构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可以向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四)非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与行政审批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加强衔接,建立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与共享平台或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备案管理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2018年12月29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
(一)新设立养老机构备案。
1.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即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养老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单(附件5),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 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提交备案材料。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于材料不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并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二)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业务(经营)表述,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前述相关材料。
(三)原许可的养老机构备案。
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满自动作废,养老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前述相关材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民政部门应收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收回之日起自动作废。
(四)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
1.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2.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五)信息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
养老机构备案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机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五、联系方式
(一)法人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渠县行政审批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窗口:0818—7226920
渠县行政审批管理局窗口:0808—7226912
(二)备案工作联系电话
渠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0818—7204867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进入“直通
(四)投诉电话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5. 养老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 名称:
2. 地址:
3. 法人登记机关:
4. 法人登记号码: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 居民身份证号码:
7. 服务范围:
8.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 养老床位数量:
10.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 正式运营时间:
12.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名称): 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 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 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等标准。
4. 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养老机构名称)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原件1份);
2. 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
5.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或备案手续(复印件1份);
6. 环评报告或备案意见(复印件1份);
7.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手续(复印件1份);
8. 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9. 备案承诺书(原件1份);
10. 现场领取《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并签收确认(原件1份)。
以上第2至8项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附件6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民政局:
我单位(养老机构名称)的备案信息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变更备案信息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名称): 变更备案编号:
年月日报我局的《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变更项目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上传人:刘旭 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