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主体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01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02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03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04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05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06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07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08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09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在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
(审核:叶德国;上传: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