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来源:县卫健局
发布日期: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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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从轻减轻

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01

渠县卫生健康局

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1、 首次发现
2、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罚款2300-3650元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02

渠县卫生健康局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1、 首次发现
2、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罚款800-1400元

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03

渠县卫生健康局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 首次发现
2、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罚款800-1400元

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04

渠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1、 首次发现
2、 未造成危害后果

警告,罚款2300-3650元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审核:叶德国;上传: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