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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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01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制定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和保存卫生管理档案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2300-3650元 |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02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2300-3650元 |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03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2300-3650元 |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04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规定清洗、消毒供水设施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2300-3650元 |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05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现制现售水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要求公示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2300-3650元 | 第三十九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06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缺失或者未正常运转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4600-7300元 |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07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供水设施及其周围环境不清洁、出现有碍水质卫生的浮游生物、植物、污物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4600-7300元 |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08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供水管道与非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4600-7300元 |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09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4600-7300元 |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0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9200-14600元 |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1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9200-14600元 |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2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9200-14600元 |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3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饮用水污染事态扩大的; | (一)首次发现 | 警告,罚款9200-14600元 |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未按照国家卫生规范进行生产的 | (一)首次发现 | 罚款4600-7300元 | 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5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 (一)首次发现 | 罚款4600-7300元 | 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6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涉水产品的 | (一)首次发现 | 罚款4600-7300元 | 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7 | 渠县卫生健康局 |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卫生规范的原(辅)材料生产涉水产品的 | (一)首次发现 | 罚款4600-7300元 | 第四十二条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审核:叶德国;上传: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