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该黄豆芽销售者系胡某某,办理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豆芽销售。调查过程中,胡某某既提供不出该批豆芽的检验报告,对其来源也含糊其辞。县消委会随即与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取得联系,获悉该局已于2020年9月18日会同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胡某某销售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县消委会立即启动“诉转案”程序,将该案移交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办。
县消委会、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双向介入,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案小组,兵分两路展开行动,在销售现场查扣正在销售的黄豆芽23.8公斤,绿豆芽11.2公斤,在生产作坊发现正在培植的黄豆芽、绿豆芽共9桶,白色塑料管装不明液体4支。
调查中:当事人及其丈夫王某现场陈述:该不明液体叫“无根剂”,在生产豆芽中使用。经委托达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该不明液体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物质,实测值分别达到110g/kg、122g/kg。
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素”),6-苄基腺嘌呤(即细胞分裂素),长期食用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超量摄入会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甚至发生致癌、致畸的严重后果。
早在2015年国家食药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就联合发布公告,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且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上述物质的豆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