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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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15年修订)。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

(5)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6)《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川办函[2017]30号)。

(7)《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川农业函[2017]505号)

(8)《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市府发〔2005〕65 号)

(9)《达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达市农业函[2017]255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渠县范围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1.5  等级标准

1.5.1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II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一般农机事故(IV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农机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县农林局成立县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处置渠县辖区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处置一般农机事故,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县农林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机安全监管股(农机监理站)、农机推广管理站、农机化发展股、办公室、计划财务审计股、人事股等相关股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事故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五个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建立值班联络制度,做好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的设备、物资、车辆的储备。

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农机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由事故发生地农林部门与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农林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拟定决策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2.2.1 现场指挥组

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或次生灾害)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农林部门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安监、公

安、卫计、宣传等部门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

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2.2 事故处理组

由县农机安全监管股、县交警大队以及县交管办、涉及行政村(社区)负责人组成事故处理组。

2.2.2.1 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和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制作现场笔录;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2.2.2 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涉案受害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2.2.3 专家咨询组

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由农机、公安、安监、交通等部

门业务专家组成,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决策提供科学依

据。

2.2.4 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组成。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器材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应急保障等工作。

2.4.5  宣传报道组

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统稿,协调安排新闻单位和记者,由局办公室牵头组成。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预测预警

加强对全县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警机制。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3.2 信息报送

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渠道畅通,接收农机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2.1 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林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县农林局,随后补充上报书面材料。接到报告的县农林局立即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同时抄报县安全监管局和县公安局。接到报告的市农业局按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

3.2.2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林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县农林局,随后补充上报书面材料。接到报告的县农林局立即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县政府应急办)和市农业局,同时抄报县安全监管局和县公安局。

农林部门逐级上报农机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事发地农林部门可越级上报农机事故情况。

3.2.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肇事人、机具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失踪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I级(重大农机事故)、Ⅲ级(较大农机事故)、IV级(一般农机事故)。

4.1.1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农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2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厅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农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3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级农业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市、县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4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 由县级农业部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县级农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5 各级农业部门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由于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机事故的,可请求上级农业部门予以支持。

5  应急响应处置

5.1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业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标明位置,作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对涉及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5.2  现场处置

乡、镇农林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卫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事故现场勘查

5.3.1现场勘查

5.3.1.1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现场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共工作小组。

5.3.1.2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5.3.1.3事故勘查、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农机事故处理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5.3.2现场拆除

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像)、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牲畜等财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组负责人复检后请示现场总指挥同意,拆除现场。

5.4 信息发布

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5.5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抚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利益,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农林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7.2  装备保障

农林部门要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保障农机事故处理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7.3  通信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省农机监理总站应急值班电话:028-86752802

达州市农业局应急值班电话:0818-2133037

县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电话:0818-7204943

渠县农林局应急值班电话:0818-7322877

渠县安监局应急值班电话:0818-7210828

渠县公安局应急值班电话:0818-7216232

7.4  资金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8  宣传培训演练

农林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常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渠县农林局制定,报市农业局备案,抄送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2 农林部门及参与农机事故调查的人员,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本预案由渠县农林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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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蒲世民;   管理员:雷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