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
来源: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0-28
浏览次数:人次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二)负责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进行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牵头组织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全县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提出全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社会经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等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国家颁布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限期治理、末位淘汰、环境工程监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定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统一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县级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县级各类环境信访、公众举报及上级转办信访举报的调查、处理、回复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