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动态调整表
根据渠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渠县司法局关于转发《达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达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回头看”工作的通知》(渠府法组办〔2021〕1号)文件要求,我局近期对本单位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将取消事项公示如下:
序号 | 证明事项 | 设定依据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取消/保留的 理由 | 出具单位 | 收印单位 | 备注 |
1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户籍为成都市和省外的遗属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证明 |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第四条 |
取消 |
核定其是否有固定收入来源,是否符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户籍为成都市和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目前因社保机构未完全联网,户籍为成都市和省外人员的参保情况,无法在我市社保机构查询。以后若能联网查询,该证明事项即行取消)。 |
遗属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 ||
2 |
关于渠县建设工程项目缴存劳动者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渠府办发〔2015〕45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
取消 |
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国务院考核的目标之一。 |
本次证明事项“回头看”工作清理后,我单位证明事项零保留。
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1日
上传人:代晓颖 审核人:王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