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府办〔2021〕22号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渠县重点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等文件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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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渠县重点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渠县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用工十条措施》《渠县轻纺服饰产业招工考核办法》等3个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渠县重点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渠县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吸引更多轻纺服饰企业来渠投资兴业,根据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渠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渠县重点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十条措施。

    第一条 享受扶持政策企业范围

    凡是轻纺服饰产业生产、加工以及配套(关联)服务,年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外资以及出口创汇企业以外汇汇率同值折算,下同)以上且年纳税达60万元人民币以上(按入库税额统计,下同),且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企业,在享受省市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鼓励龙头(总部)企业入驻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轻纺服饰产业项目(含上下游产业链抱团项目、总部经济项目、行业龙头企业项目、IPO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二)鼓励县外轻纺服饰企业在我县设立运营总部、电子商务总部、财务核算(结算)中心及其他区域总部,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县级实际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做实产业联盟

    县政府每年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实体运作轻纺服饰产业联盟。鼓励县外轻纺服饰企业、商(协)会在渠县(县内轻纺服饰企业商(协)会到县外)召开轻纺服饰年会、论坛会、峰会、时装秀、产业联盟会、产品推介会等。

    第四条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对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轻纺服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对首次注册外资企业并创汇50万美元及以上的轻纺服饰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万元人民币。对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部分,给予每创汇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300万—500万美元的部分,每创汇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500万美元以上部份,每创汇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

    第五条 鼓励企业技改创新

    (一)对购买新设备(含软件),经审核认定为智能制造设备的,按照购置价格20%给予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付清),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含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并同时给予新组建补助5万元/项。

    (三)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含境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项,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0元/项,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

    (四)支持轻纺服饰企业技改创新,依规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渠县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订制、采购工装、校服、医用床(被)单等,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企业产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品牌创建

    (一)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达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人民币奖励,延续认定的减半奖励。

    (二)对并购国际、国内驰名服装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人民币。

    (三)支持轻纺服饰企业通过宣传扩大品牌知名度,对参加市级以上电视台等媒体广告宣传的,按广告宣传费用的1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县内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轻纺服饰展会,经审批同意,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自建厂房或租用标准化厂房

    (一)建设期内竣工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合同约定金额的,给予生产厂房第一层200元/平方米、第二层300元/平方米、第三及以上6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按4:3:3的比例分三年付清)。

    (二)轻纺服饰企业每平方米年产值达到1万元以上或每平方米年税收贡献达到200元以上,且每单层(2500㎡)用工50人以上(应明确面积),可申请租用标准化厂房。投产当年起给予5年租金优惠政策,前3年内给予全额补贴租金,后2年减半补贴租金;租金按4元(第五层及以上)5元(第四层)、6元(第二、三层)、7元(底层)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租赁期间或租赁期满,鼓励企业自建厂房,确需购置标准厂房的按评估值出售。

    第八条 强化人力资源服务

    (一)对符合条件的优秀轻纺服饰企业负责人优先按程序推荐提名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二)通过组织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引进的博士学位(含正高职称)、硕士研究生(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按照组织、人社部门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给予补助。

    第九条 强化金融支持

    (一)自企业投产年度(完整年度、下同)起,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对县级实际贡献部分第1—3年100%、第4—5年50%奖励给企业。

    (二)轻纺服饰企业首次流动资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补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县财政设立500万元出口退税周转基金。出口创汇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可申请退税周转基金,先按退税额的90%周转借给企业,退税税款到账后,回补周转基金。

    (四)渠县恒基工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3000万元的轻纺服饰专项资金池,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

    第十条  强化要素保障

    (一)对所有入驻轻纺服饰企业按水1.86元/吨、电0.44元/千瓦时、气1.88元/立方米的价格收费。

    (二)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轻纺服饰服饰企业,以当年入库增值税总额的5%给予物流补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出台的措施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措施为准。本措施由轻纺服饰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渠县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用工十条措施

     

    一、鼓励对轻纺服饰产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新招工人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培训120学时以上的,按1200元/人给予补贴;对开展以工代训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新招工人,按200元/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鼓励社会人力资源机构、职业中介和劳务经纪人向企业输送用工。对组织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企业与职业技术学院、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作,对校企合作每年向纺织服装企业输送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按每人600元或1000元给予奖励(按入驻纺织服装企业工作满6个月以上600元/人,满一年以上1000元/人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通过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博士学位(含正高职称)、硕士研究生(含副高职称、高级技师)、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等按照组织、人社部门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给予补助。

    四、成立轻纺服饰劳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对企业工人进行劳务服务管理。鼓励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服务合同,企业向劳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劳务公司按规定为企业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五、凡本县籍外出务工人员到劳务公司登记,并入职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返乡入园就业补助;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从次年起给予500元/人/年稳岗补贴,每增加1年连续工龄,增加500元/人/年稳岗补贴。对稳岗1年以上的非渠县籍工人,每年凭车票报销1次往返探亲车费(火车硬座、汽车班车)。

    六、从2021年1月1日起,在企业稳岗两年及以上的员工购买限价房(指定区域开发商品房)给予购房补贴。稳岗两年的按200元/㎡给予补贴、稳岗三年的按400元/㎡给予补贴、稳岗五年及以上的按700元/㎡给予补贴,夫妻双方均在企业务工且符合规定年限的的按1.5倍的标准给予补贴。

    七、设立产业工人维权中心,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做好在岗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约(劳动报酬、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工作,维护产业工人生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八、提供员工生活配套服务。修建员工周转房、公共食堂;增设公交站点,在上下班时段加开公交班次,延长公交收班时间,方便企业员工上下班;根据务工人员分布情况,开通务工人员上下班直达班车,让县内务工人员能就近就地务工。

    九、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提供方便。教育部门根据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入托意愿安排就近入学,保障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十、各乡镇(含街道办)设立招工服务站。招工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含街道办)的年终绩效目标考核和党委书记、乡镇长(主任)的履职考核。对完成招工任务的乡镇(含街道办)给予500元/人的工作经费补助。

    本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之前出台的措施与此不一致的,以此措施为准;本措施解释权由渠县轻纺服饰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

    
渠县轻纺服饰产业招工考核办法

     

    为加快推进渠县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我县丰富劳动力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乡镇招工力度,壮大轻纺服饰产业工人队伍,确保招引企业快速投产达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渠县34个乡镇及3个街道办事处。

    二、考核内容

    (一)成立专门的招工机构、人员设置情况。

    (二)轻纺服饰产业从业人员调查摸底开展情况。

    (三)招工实施方案制定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四)完成县级下达的招工任务并与劳务服务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人数情况。

    三、考核指标体系

    (一)考核基础指标及分值设置(100分)

    1.专门机构、人员(10分)。乡镇(街道办)成立服务渠县轻纺服饰企业招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招工工作队伍,切实开展招工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在各村(社区)设立招工专员、信息员,建立招工台账。

    2.调查摸底(10分)。一是行业劳动力资源摸底登记。坚持做到“六清”,即就业时间清、外出去向清、家庭状况清、技能特长清、培训情况清、就业愿望清。二是建立本乡镇(街道办)轻纺服饰产业从业人员台账。坚持做到“三有”,即有姓名、有现工作地址、有准确的联系方式。三是建立返乡农民工(轻纺服饰行业)台账。

    3.招工方案制定及组织宣传发动(20分)。一是制定招工实施方案,确定招工目标并召开动员会议,会议须有“两员”、群众代表等人员参加,并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二是宣传资料发放到位,将企业招工简章、招工宣传资料发至各村(居民)小组、村(居)民手中,并在各村(社区)和村(居)务公开栏内设有专门宣传栏目。三是直接组织推荐,各乡镇(街道办)要按时组织有就业意愿的轻纺服饰农民工到轻纺服饰企业应聘就业。

    4.签订劳动合同人数(60分)。根据各乡镇(街道办)在渠县劳务服务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且持续就业半年以上的具体人员名单确定各乡镇(街道办)招工具体人数,并对照招工任务数进行考核。

    (二)考核得分标准

    1.有服务渠县轻纺服饰企业的招工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或者会议记录(5分)。

    2.乡镇(街道办)有专门的招工工作队,村(社区)里有招工专员、招工信息员,并切实开展工作(5分)。

    3.有轻纺服饰从业人员摸底情况(5分)。

    4.有本乡镇(街道办)轻纺服饰从业人员台账记录并实时更新,且常态化开展招工工作(5分)。

    5.有招工工作方案并召开专门的动员会议,需提供招工方案、动员会议记录或者佐证资料(5分)。

    6.招工宣传资料发放到位,需提供图片佐证资料(5分)。

    7.每年组织至少两次推荐就业活动(10分)。

    8.签定劳动合同人数(60分)。完成政府下达任务数得满分,每低于任务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额外加分项及加分标准

    1.招工人数超过下达任务人数,每超过一人加0.5分。

    2.各乡镇(街道办)鼓励推荐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渠县的轻纺服饰企业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渠县轻纺服饰企业就业的,在完成乡镇招工任务的前提下,每人次再加0.5分。

    3.鼓励社会招工中介机构为渠县轻纺服饰企业招聘务工人员。社会招工中介机构的招工人数可纳入机构所属地的乡镇(街道办)任务数。

    4.鼓励各招工单位与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开设轻纺服饰相关专业,创办教育实训基地,开展就业培训。各乡镇(街道办)通过联系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所招的工人数可纳入本单位招工任务数。

    (四)考核总得分

    考核总得分为基础指标得分减去扣分分值加上加分分值。

    四、招工人数的认定程序

    凡是新录用员工进厂必须工作满半年以上,才能认定。下列几种情况不予认定招工人数。

    1.不在考核认定的招工企业范围内;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招工证明的。

    五、考核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

    1.由渠县轻纺服饰产业发展专班抽调人员成立考核组,组织实施考核。

    2.此项考核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及书记、乡镇长(主任)履职考核内容,实行单项通报。对认定完成任务数的乡镇(街道办)给予500元/人的工作经费;对完成任务数前三名的乡镇(街道办),县委、县政府通报表扬。

    3.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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