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渠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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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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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府办〔20211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经渠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渠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3

渠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矿权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决策机制,确保相关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厅〔2020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权出让管理的规定》(川府发〔2014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自委)是县委、县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矿权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县委、县政府委托就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等重大问题以及土地矿权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规自委的工作宗旨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矿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高效的原则,重视规自委委员及专家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切实提高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矿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规自委的构成与设置

 

第四条  规自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和办公室(以下称规自委办)。

第五条  规自委委员由公务人员、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公务人员委员的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届内负责人发生人事变更的,由接替的负责人接任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任期5年,经规自委办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由县政府聘任。

第六条  规自委公务人员组成:主任1名,由县委主要领导担任;执行主任1名,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县领导担任;

委员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领导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县综合执法局、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气象局、县人防办、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渠江街道办事处、天星街道办事处、渠南街道办事处、渠北镇人民政府、李渡镇人民政府、合力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专家委员从规划、自然资源、地质环境、建筑、景观、林草、政、交通、工业、物流、商务、人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油气化工、旅游、教育、体育、历史、文艺、社会治理、社区、法律、高校院所等方面资深专家中推选产生。

公众代表委员从社会各行业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士中推选产生。

第八条  规自委会议应由不少于规自委委员2/3的人数参会,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超过1/2

第九条  规自委办是规自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设主任1名,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2名,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

第十条  下设的专委会成员由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员应超过参会人数的1/2

 

第三章  规自委职责

 

第十一条  规自委主要职责:

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及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贯彻落实土地、矿政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审定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或审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相关专项规划及局部调整方案;审查或审定各类规划的修改方案;审查或审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及中心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议全县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土地、矿政管理制度改革和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等重大政策措施;审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审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审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审议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方案;审议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议全县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方案;协调土地收购储备项目的资金安排事项;审定全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及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审查土地、矿权出让指导价调整方案;审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及划拨土地供应方案;审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采矿权转让等资产处置方案;审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及土地竞得人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处置方案;审议需县级审批或报市级以上审核的矿产资源(含河道砂石)收益基准价;审议需县级审批或报市级以上审核的矿产资源(含河道砂石)出让方案;其它需要规自委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规自委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自委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拟稿工作。

(二)负责承办专委会会议,组织专委会咨询、评审等活动。

(三)负责收集规自委议题并报审。

(四)负责规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委会受规自委委托,就审议议题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全县国土空间发展战略,评审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

(二)评审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重点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城区相关专项规划,县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县城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片区或重要项目概念性规划。

(三)评审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已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调整;原已通过规自委审议的规划设计方案的调整。

(四)评审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五)评审规自委主任、执行主任认为应提请专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规自委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规自委的议事方式采用会议方式,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不少于1次。除重要规划方案外,专委会每次评审方案个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根据议题收集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规自委和下设专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参会人员或其所在组织有利害关系,参会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向规自委主任或规自委办主任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对于不需县政府批复、公示或上报的事项,县级有关部门在规自委会议结束并审议通过后,即可安排办理有关业务工作;对于需县政府批复、公示或上报的事项,经规自委审议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或项目提请部门按程序上报,待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规自委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自委办根据密级要求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自委办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一般性事务问题,其报告审签程序为规自委办拟稿,由规自委办主任、规自委副主任、规自委执行主任、规自委主任逐级审签。

 

第五章  规自委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规自委会前准备

(一)议题收集:议题提出单位,应将提请审议的报告、规划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规自委办。

(二)现场踏勘:由规自委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需审议的事项进行现场踏勘,规自委办负责资料准备和相关人员通知。

(三)议题审查:规自委办将收集议题涉及的方案,提交专委会进行审查通过后,形成审议事项。

专委会会议由规自委办主任召集。由规自委办随机抽选5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组,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对审查议题进行评审。被专委会否定的或已经评审通过但未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项目,不得上报规自委审议。专委会会议纪要由规自委办整理,规自委办主任签发。

(四)议题报送:规自委办将审议事项送规自委办主任审查后,形成送阅件,依次报规自委副主任、执行主任、主任审定,并确定规自委开会时间。

第二十条  规自委会议召开

(一)召开条件。需符合本章程第二章中规定的人数要求。

(二)会议主持。由规自委主任主持。

(三)参会人员。

1.参加人员:规自委全体委员。

2.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列席的其他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3.新闻报道人员:渠县融媒体中心记者。

(四)议题汇报:原则上由编制(设计)单位汇报,并由县自然资源局补充汇报,每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五)议题审议:规自委会议采用审议制,与会委员对会议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民主讨论,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规自委会议贯彻

(一)会议纪要。规自委办按规自委会议共识形成会议纪要,依次报规自委办主任、规自委副主任、规自委执行主任、规自委主任审签。

(二)审批。规自委审议的规划方案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审批,审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1个月以内完成审批。供地方案批复原则上应在会议纪要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内完成审批。

在以上期限内未完成审批的项目需重新上报规自委审议。

(三)贯彻落实。规自委纪要中明确需完善的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在纪要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规自委办。规自委办负责督办规自委议定意见的执行,定期向规自委汇报落实情况。

 

第六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律实行聘任制,其任职的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关注民生。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三)敢于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公信力。

(四)热爱和关心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事业,具备国土空间规划及其相关专项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尊重科学、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熟悉本县的情况。

(五)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六)承认和遵守规自委的各项章程。

第二十三条  规自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会议。

(二)参加规自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规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二十四条  规自委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委员职责,执行规自委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尽职的态度完成规自委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在审议、咨询工作中,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关注公众的合理诉求,尽力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机会,并应重点关注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人居环境提升、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保护以及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自委的声誉。

规自委委员应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自我修养水平,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理念的提升。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具体、可靠、公正。委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注重廉洁自律,保护和加强规自委的尊严和声誉,严禁出现错误的、有损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规自委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中违反本章程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或者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自委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规自委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规自委的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评审咨询、专题调查研究、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八条  规自委工作经费预算由规自委办、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报规自委主任审定。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原则与届期同步,必须经规自委全体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委员2/3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规自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