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府办〔202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渠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附件
渠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应急保障
3.1 队伍保障
3.2 信息保障
3.3 医疗保障
3.4 技术保障
3.5 物资与经费保障
3.6 社会动员保障
3.7 宣传培训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4.2 监测与预警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4 应急响应
4.5 后期处置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5.2 应急演练
5.3 预案修订
6 附则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提高县委县政府科学应对、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渠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 事件分级
结合我县实际,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非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该事件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但危害程度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规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宣传部门要及时公开处理结果。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渠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应急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包括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成员单位、涉及食品安全相关单位以及行业社会组织等。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协调、会商、督查和信息发布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1)县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食安办及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县内网络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3)县委网信办。统筹指导事发单位(地区)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4)县委统战部、县外事办。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国外、台湾地区、港澳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5)县发改局(县粮储中心)。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应急规划衔接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6)县经信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急药品的有偿调拨使用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7)县教科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培训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8)县民宗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清真食品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以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9)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0)县民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1)县应急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2)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3)县财政局。负责支持有关部门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资金监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4)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5)县住建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督促建筑业企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评估,提出评估结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8)县商务局。负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19)县卫健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0)县文旅局。负责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星级酒店、旅游景区及星级乡村酒店(农家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检测队伍建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2)食品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技术支持、企业联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任务。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民宗局等,负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情况、伤亡情况、社情等信息和事件工作开展情况;承办指挥部文件拟制、事务处理和会议服务工作;负责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县教科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等,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查清地方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管理责任,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人员责任事实,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或问责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检测。县卫健局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人员救治方案和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件发生地派出所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安办及相关部门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专家指导组。指挥部从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应急保障
3.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配备应急装备设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2 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3 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4 技术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3.7 宣教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运行机制
4.1 风险防控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及时处理应急事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县市场监管局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4.2 监测与预警
4.2.1 事件风险监测
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渠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卫健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县食安办统一公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事件风险预警
4.2.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4.2.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在监测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经研判后,根据需要通知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后,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迅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渠县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2.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有效防范。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应对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风险,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信息报告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其他省(区、市)、市(州)通报信息。
4.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和本辖区市场监管所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县卫健局和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和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乡镇(街道)食安办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1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和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告。县市场监管局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报告。
4.3.3 报告内容
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详细记录报告者的相关信息(报告时间、身份、联系方式)、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4 事件评估
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向县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2)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4.4 应急响应
4.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I级响应后,按照省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核实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III级响应后,按照市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县食安办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4.2 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危害。
(1)医学救援。县卫健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的救治。
(2)现场处置。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县卫健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原因。
(4)应急检验检测。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业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完成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已开展的各类检测报告等,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及时组织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省外、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外事部门,并向相关县(市、州)食品安全办公室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专家指导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4.4.3.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4.4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4.5 后期处置
4.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4.5.2 奖惩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5.3 总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 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5.3 预案修订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6 附则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分级 | 评估指标 |
特别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 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重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较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一般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 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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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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