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来源:渠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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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24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下称《新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会计制度重构了政府会计核算模式,即“双基础”的会计核算模式,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按新会计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全面反映使用过程中的价值变化,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真实反映固定资产实际价值,着力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

近年来,我们将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情况纳入关注范围,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方面,重点关注资产配置及采购程序是否合规、固定资产账实是否一致、账卡是否相符、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是否按程序实施等。在审计中我们发现,大部分行政单位未严格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账卡不符、新增固定资产未入账核算等。如某单位2021年末固定资产账面金额1300余万元,一直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某单位2021年度会计账面显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122余万元,而固定资产卡片登记金额仅为0.5万元;某单位将新购置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计入办公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差旅费等科目未计入单位固定资产账核算

针对以上问题,审计提出了要进一步完善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建立内部协作机制,建立定期清查、重点抽查和离任核查制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等审计建议,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