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达州市渠县生态环境局
渠县公安局
渠县水务局
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县城区中元节期间祭祀行为的
通 告
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提升渠县县城区空气质量,规范祭祀行为,倡导文明祭祀新风,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工作要求,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县城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农历七月十五是传统中元节(俗称“月半节”、“鬼节”),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城市环境,树立文明祭祀新风,移风易俗,提倡采用网上祭奠、鲜花祭祀、植树纪念、家庭追思会、著文追忆等文明、清洁、环保、安全的方式来怀念先人,寄托对亲人的思念之情。
二、中元节期间(2022年8月3日至8月17日),在渠江街道、渠南街道、天星街道以及县经济开发区全域;县城区东向:临巴镇锡溪社区、向光村,合力镇新园社区、文昌社区、九林社区、合力社区;县城区南向及西向:李渡镇脱硫厂至城区以内区域,中滩镇五四社区、新联村;县城区北向:渠北镇双桥村四组、五组,铁垭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牌坊社区,寿桥村,山坪村等区域内,严禁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
三、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及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物品。
四、确需采取传统方式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品开展祭祀活动的,可在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外远离城市进出口道路、加油(气)站、居住区和林(草)区的空旷区域进行,不得损坏农作物及地表植被,待焚烧的祭祀物品灰烬火熄后自觉清除残留物。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公安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举报、投诉电话:
县综合行政行政执法局:7555111;市生态环境局:12369;县公安局:110;县水务局:7322910;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322839 。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传人:王雷
审核人: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