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渠县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依据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渠府发〔2017〕25号)文件精神,2018年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按每人每月80元执行。
(三)审批程序
1、申请:新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由残疾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居民小组或者其他社区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2、初审:由乡镇残联核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予以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逐个核实汇总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册及申报材料呈乡镇主要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县残联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身份认定工作,再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县残联的认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从审批当月起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打卡直发到户。
4、补贴方式:按月打卡直发。
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类别为智力或精神残疾的渠县户籍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依据《达州市民政局等3部门关于建立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达市民发〔2022〕9号)文件精神,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
(三)不享受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员类别:
1、是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
2、是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
3、是已经领取一级或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多重残疾人。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本人申请:残疾人填写《渠县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委托申请:残疾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填写《渠县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须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申请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乡镇、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是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的初审责任主体,对初审合格的对象,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5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相应部门审核、审批,同时上报《渠县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
审批:初审合格材料按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主体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相关审核、审批。
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县残联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身份认定工作。
(2)县民政局、残联对符合相关补贴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由补贴管理主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享受对象报县财政局打卡直发。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具有渠县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困难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且残疾人本人必须为低保对象。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16年每人每月60元;2017年-2020年每年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三)发放程序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本人申请:残疾人填写《四川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委托申请:残疾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填写《四川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须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乡镇、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的初审责任主体,对初审合格的对象,应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5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相应部门审核、审批,同时上报《四川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
审批:初审合格材料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管理主体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相关审核、审批。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县民政局审核、审批,并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县残联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身份认定工作。
(2)县民政局、残联对符合相关补贴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由补贴管理主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享受对象报县财政局打卡直发。
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不收费,联系电话:0818-721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