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民政局关于民政政策的公开指南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人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

城乡低保

一、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本、病历、残疾证复印件等材料。

2.补差的原则: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城乡低保均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低保金。

3.保障最低生活原则:城乡低保制度是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其最低生活。

4.动态管理原则:低保对象的确定、审核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即根据家庭收入的增减变化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做到有增有减,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城乡低保条件

1.凡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低保边缘家庭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3.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城乡低保标准以市政府当年规定的标准为准,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15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15元。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授权书。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情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要通过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3.审核程序。乡镇(街道)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对象准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应当根据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进行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4.确认程序。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核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拟批准给予低保的,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社会救助股政策咨询电话:0818-7204677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及范围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病重残儿童等需要帮助的困境儿童。

3.县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救助标准

1.发生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巨大,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3000元。

2.对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医保局报销以及各类保险、救助措施落实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较大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3000元。

3.对困境儿童,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1000-3000元。

4.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500-2000元。

申请救助家庭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但全年救助不超过3000元/户。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救助。

三、救助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社会救助股政策咨询电话:0818-720467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具有渠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特困人员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受理及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县民政部门。

3、审核确认。县民政部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1年12月起,农村特困人员每人每月540元,城镇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方式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通过一卡通监管平台打卡直发至救助供养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由县民政局直接拨付各养老机构账户。

社会救助股政策咨询电话:0818-7322257 0818-7204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