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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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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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用和管理好人才公寓,进一步营造我县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外地优秀人才来我县干事创业,参照《渠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人才公寓”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周转使用”的原则,提供给高层次人才在渠县工作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

  第三条县高层次人才就业所在单位负责受理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报及调查工作。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审核工作。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人才公寓小区管理参照《渠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人才公寓申请对象为全县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即来渠参加工作未满五周年,且本人及配偶在渠县城区无私有房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达州英才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二)通过考试录用到我县的选调生;

  ()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县属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注册地为渠县)工作人员;

  (四)其他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优秀人才。

  第五条人才公寓申请租住程序:

  ()符合租住条件人员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渠县人才公寓承租申请表》(一式三份)、学历证书、身份证、户籍、住房、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公示七天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人才办审查核实,经公示七天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确定为承租对象。

  ()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渠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统筹安排,并与承租人签订承租协议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因工作需要继续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县人才办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续租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协议。续租不超过一次。

  ()承租人承租期间在本县变动工作须到县人才办备案。

  第六条分配原则:

  公寓住房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类申请对象顺序进行配租,同一类对象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第七条承租标准及租金标准:

  (一)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限承租一套住房。

  (二)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渠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租金标准确定,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租金价格的70%定价。租金标准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三)人才公寓租金由承租人缴纳。入住人才公寓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按每年租金的100%给予补助。入住人才公寓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年分别按房屋租金的100%、60%、20%逐年补助,最多补助3年。

  (四)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水电气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在承租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承租人由单位解决住房的

  (二)承租人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承租人擅转租、转借、合住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中有夫妻关系(双方分别承租一套住房)的须退租一套住房;

  (五)违反租住协议的;

  (六)确定为承租对象之日起,承租人1个月内不按相关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七)承租人本人或配偶在渠县城区新购住房的;

  (八)其他应当停止租住的情况。

  第九条县人才办、县房管局、县住保办、承租人用人单位定期对人才公寓的租住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才办、县住保办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对本办法做适当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