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发展我县种粮大户,进一步调动种粮积极性,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种植,稳定全县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发〔2022〕2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财政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支持开展种粮大户补贴的通知》(川财农〔2022〕1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对种粮大户的补贴遵循“统一标准、简便易行”“谁种粮、补贴谁”“多种多得、少种少得”“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补贴对象及条件
种粮大户是指承包或租种耕地达到一定规模,集中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经营主体划分,主要有种粮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类型。种粮大户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其中,小春主要粮食作物为小麦;大春主要粮食作物为水稻、玉米。粮食作物之间的间、套种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
(二)在县域内需达到的种粮面积:种粮农户3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村集体经济组织30亩(含村集体自留的“公田”、托管的土地、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等)。
(三)种粮大户租种耕地,必须与土地承包户签有书面租种合同。国有农场、科研院所等单位没有发包耕地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四)耕种须符合当地主要种植模式和技术要求,不得粗放种植。能独立承担种植风险,自负盈亏。
(五)按规定向耕地所在乡镇(街道办)申报补贴,未申报的不予补贴。制种企业的制种面积或单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备案。符合补贴条件的种粮大户,需自行向耕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办)申报收获在当年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申报时必须如实填报《渠县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村委会确认盖章,并提供租种耕地合同书原件(流转花名册)或以土地入股的相应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以及相关复印件等资料。各乡镇核对后,将原件退回种粮大户,并建立分户清册,相关资料存档备查。补贴申报主体对相关申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面积核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办)登记备案的种植面积相关资料,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种粮大户申报的种植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并将确认的补贴面积报送县财政局。
(三)公告公示。由乡镇(街道办)将面积核实结果进行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耕地面积、种植面积、补贴金额以及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查核实后再次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公示确定后,乡镇(街道办)再将《渠县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附件2)上报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四)审核汇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后,会同县财政局将《渠县2023年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3)上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局。
四、补贴方式及标准
根据省级财政下达资金总额和我县种粮大户种植面积,按省级财政资金测算的分配标准,我县计划按1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最终补贴标准和面积以网上申报核定的数据为准,如有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补贴资金按上级文件规定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账户及时发放到种粮大户手中。对种粮大户是法人的,通过其基本账户发放。
五、监督和绩效评价
(一)加强组织领导。种粮大户补贴是国家惠农政策,实行
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申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要严格按公示程序,做到复审复核环节不减省,兑付规程合规合法,兑付结果公开透明。
(二)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号码为0818-7322877,县财政局举报电话号码为0818-7322835;二是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等关键节点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资金监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绩效评价。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将对照省厅实施方案开展绩效自评和总结,并将实施情况、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渠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5日
(拟稿:欧小建;审稿:汪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