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
来源:达州晚报
发布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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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起典型案例,涉及辐射安全、固体废物污染。

  重庆某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未划定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区域案

  3月12日,宣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重庆某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宣汉县普光镇石人村5组王家湾使用Ⅱ类X射线装置机对普光园区化工专线输气管道进行无损检测作业,作业现场仅在距离X射线机25米远处设置有1个“X射线,注意辐射”的警示牌,未划定安全防护区域,无其他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之规定。

  鉴于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及时依法划定辐射安全防护区域,加强了作业区警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渠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案

  3月13日,渠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渠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养殖粪便”。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群众反映点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渠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转运不及时,将9袋装有养殖粪污的塑料袋堆放在该公司养殖场大门前方约50米路段的路边上,并将部分畜禽粪便露天堆放在距离养殖场大门约30米的农田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达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300元的奖励。(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