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4〕43号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县政府对有关涉企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涉企政策文件予以废止,对10件涉企政策文件予以修订,现予以公布。
一、予以废止的文件
(一)《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六就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渠府发〔2019〕4号)。
(二)《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渠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渠府发〔2020〕3号)。
(三)《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渠县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渠府发〔2021〕12号)。
(四)《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支持“一首两重”产业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渠府发〔2023〕26号)。
(五)《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就地注册工作的通知》(渠府办〔2019〕31号)。
(六)《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服务业集聚区和专业市场群打造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渠府办〔2019〕46号)。
(七)《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要素保障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渠府办〔2019〕103号)。
(八)《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重点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渠府办〔2022〕66号)。
(九)《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制造业强县十条措施>的通知》(渠府办〔2022〕94号)。
(十)《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加快培育企业上市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渠府办〔2023〕28号)。
二、予以修订的文件
(一)《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渠府办〔2022〕24号)
1.删除第一章第三节中“数据显示,国内中药材市场规模2022年预计达到1708亿元,2024年将超过2000亿元,年平均复合增长近10%”。
2.将第四章第二节中“对政府规划中药材品种规模种植300亩以上的业主、种植大户给予财政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修改为“对政府规划中药材品种规模种植300亩以上的业主、种植大户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3.删除第四章第二节中“四是在符合法律、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全县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地生产的中药饮片、中成药及其他中医药产品”。
4.删除第四章第四节中“用好用活现有土地政策,对审核后入驻园区的中医药企业或机构,按同期工业用地价格挂牌出让,重大项目用地可根据投资强度、技术含量、税收贡献等不同,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优惠”。
(二)《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促进中医药高品质发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渠府办〔2022〕60号)
将第六条修改为“支持提升中药材加工水平。扶持发展中医药龙头企业,建设现代化加工示范基地,打造现代化中药饮片产业增长极”。
(三)《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渠府办〔2022〕15号)
1.删除第六章第二节第一条中“对全县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建设等应在用地指标、融资信贷、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2.将第六章第二节第三条中“根据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结合渠县实际,适时研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修改为“根据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结合渠县实际,适时研究修订相关政策”。
3.删除第六章第五节第二条中“实行重大项目企业合作承担制度。大型项目必须进行企业合作竞标来完成,使融资合作建立在密切、坚实的经济联系基础上”。
4.将第六章第五节第二条中“对引荐外来投资兴建文体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引资额度给予奖励,实行优惠的收费政策。对兴办相关项目用地,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享受优惠。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重点项目进行补助和奖励”修改为“对引荐外来投资兴建文体旅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引资额度给予奖励。对兴办相关项目用地,按用地程序予以保障。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四)《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渠县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渠府办〔2022〕152号)
1.将引言中“《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2〕14号)和《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攻坚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渠府办〔2021〕6号)”修改为“《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达州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4〕32号)”。
2.删除第五条培育龙头骨干企业中“支持骨干企业与央企、国企及省企等联合参与我县铁路、桥梁隧道等大型项目的投标”。
3.删除第九条内容。
4.删除第十三条内容。
(五)《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科技创新规划(2023-2028年)>的通知》(渠府办〔2023〕63号)
1.删除第四章第一节第五条专栏4-1中“优先选择省级、市级农机专业示范合作社作为建设主体”。
2.删除第五章第三节第三条中“对‘孵化创投’、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创新型孵化器以及大型企业内部设立的专业孵化器,采取税收返还、资金补贴、房租补贴等手段对孵化器建设进行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和场地补贴的力度”。
3.将第十一章第二节修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政策,根据各类创新主体成长特性分层分级精准施策,以人为本激励创新,出台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扶持措施。落实财政奖励、资金补贴、人才引进等科技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抵扣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等政策;支撑科技规划落地实施”。
(六)《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渠县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渠府发〔2023〕17号)
1.删除第九条内容。
2.将第十条第五款修改为“在租赁土地经营到期时,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条件后,承租人可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用地企业不得擅自进行土地转让和出租,其转让和出租,需经县经开区对承接方产业等进行审核”。
4.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
5.删除第十五条内容。
6.将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中“颁布”修改为“生效”。
7.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内容。
8.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等级的企业在项目申报、企业培育优先考虑;综合评价等级为‘中’的企业,县经开区会同县经信局持续关注其经营情况,强化管理,建立生产经营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加大投入、拓展市场、技术创新”。
9.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当年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给予‘黄牌警告’,且不享受当年水电气要素补贴。县经开区会同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针对企业现状制定处置方案,加快盘活”。
10.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当年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提升期,如确因持续投入、合作扩能、产品回款周期等因素影响,经企业申请,可将整改提升期延长至六个月”修改为“当年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给予六个月的整改提升期,如确因持续投入、合作扩能、产品回款周期等因素影响,经企业申请,可将整改提升期延长至十二个月”。
11.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项修改为“整改提升期绩效考核仍为‘差’,且又无法实现自主盘活的企业,需主动向县经开区提出协助招商盘活的申请”。
12.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项修改为“整改提升期绩效考核仍为‘差’,既无法实现自主盘活又不主动提出协助招商盘活申请,且不转让、不嫁接、不配合的,县经开区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经信局针对企业现状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处置”。
13.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投资建设合同或入园合同约定的,企业按照相关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1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退出管理。在项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动工建设,或投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运营的,用地企业可提出退出申请”。
15.删除第二十三条内容。
(七)《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轻纺服饰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渠府发〔2023〕3号)
1.删除目录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条内容。
2.将目录第五章第二节“落实财税支持”修改为“落实政策支持”。
3.删除目录第五章第五节中“附件3:《渠县‘十三五’轻纺服饰产业分析报告》”。
4.删除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条内容。
5.将第一章第二节第四条中“近年来,渠县政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为渠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提供更优惠条件,将渠县打造为川东北投资首选地”修改为“近年来,渠县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严格执行‘一枚印章管审批’,推行就近办、马上办、网上办、全天办,做响‘賨快办’品牌。着力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政务、投资、市场、法治、人文‘五个环境’,全生命周期做好服务,营造市场有序、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亲清’政商关系,将渠县打造为川东北投资首选地”。
6.删除第一章第二节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
7.将第四章第五节第一条修改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申请专利、申报省市名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加本地区以外的纺织服装行业的大型活动和交流互访,积极培育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同时,以政策等方式激励中小企业,以龙头企业为榜样带动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方向引导中小企业,积极扶持广大中小企业做优做强”。
8.将第五章第二节标题修改为“落实政策支持”。
9.删除第五章第五节中“附件3:《渠县‘十三五’轻纺服饰产业分析报告》”内容。
10.删除附录1第四点中“《渠县重点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渠县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用工十条措施》、《渠县轻纺服饰产业招工考核办法》、《渠县经开区降低水电气要素成本实施方案》、《渠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6条》、《关于鼓励入驻西部国际服饰产业城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西部国际服饰产业城企业用工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西部国际服饰产业城优惠政策兑现方案》、《渠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办法(试行)》、《渠县支持经开区轻纺服饰产业从业八条措施》、《渠县重点支持轻纺服饰产业发展十条措施》、《渠县制造业强县十条措施》”。
(八)《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升规”“个转企”工作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渠府办〔2019〕101号)
1.删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内容。
2.将第四条标题修改为“四、机制保障”。
3.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对县外建筑企业迁入并登记注册在渠县或总部设在渠县的,对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分别给予3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奖励”。
4.将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建立部门联合运行机制。成立专门联合工作组,由经信、住建、商务、税务、应急、环保、消防、市场监管、统计等有关部门组成,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
(九)《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渠县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2021-2025)>的通知》(渠府办〔2022〕28号)
1.删除第一章第四节中“《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品质川货直播电商网络流量新高地行动计划(2020-2022年)》、《渠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2.将第六章第五节第三条中“招引文创重点企业,重点引入渠县文创重点企业、达州其他区县和川东北各类文创企业入驻集聚区”修改为“招引文创重点企业入驻集聚区”。
(十)《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渠县促进外贸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渠府发〔2023〕15号)
1.将第一条修改为“在本县内自营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产品企业、三资企业),并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除外”。
2.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一)鼓励扩大产品出口。根据自营出口实绩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生产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贸易型企业出口本县产品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其他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另外,生产型企业自营出口实绩5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
3.删除第二条第五款中“对出口创汇贡献突出的项目或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4.将第二条第六款中“纳税贡献”修改为“经济贡献”。
5.删除第三条第四款内容。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上述10件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上述10件修订的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订并对部分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渠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