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开】渠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来源:渠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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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对象

  纳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3.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本人与其亲属意愿不一致的应当自行协商一致);

  4.年满60周岁及以上。

  国家和省市对服务对象有新规定时将另行通知

  二、服务方式

  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自愿申请,经评估后,确定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协议,由养老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符合标准的集中照护服务。

  三、补助标准

  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的补助标准,按照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确定。

  四、入住流程

  1.申请评估。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协同村(社区)对申请人年龄、失能状况、是否纳入低保等情况进行初核,认为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民政局。

  2.组织评估。经初审认为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条件的,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小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3.安排入住。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县民政局结合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意愿、养老服务机构收住能力,协调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五、咨询电话

  渠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0818-7204867

  渠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0818-7204677

  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的乡镇(街道)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