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人社发【202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渠县2025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26日
渠县2025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进一步用好各类公益性岗位,落实就业兜底政策,推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25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
一、总体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益性岗位“托底性、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人岗相适、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量入为出,统筹基层公益事业和就业兜底,服务我县发展稳定大局。
二、安置对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我县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在我县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45、55”大龄人员、残疾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申请登记失业时连续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和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已就业创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列入安置
对象范围。
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
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三、岗位开发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发展,聚焦乡村公共服务短板,全县设立乡村公益性岗位1345名。其中:按乡镇管辖范围开发1245名,按每个村(社区)3名匹配,主要从事乡村环境治理、公共设施维护等。乡村公益性岗位统筹调剂开发100名,用于乡村公益服务任务繁重、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乡村就业服务阵地维护等新增需求。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全县一般城镇公益性岗位数量原则控制在850名内。其中,设立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协理员公益性岗位,按每个乡镇(街道)1-2名配备,从事乡镇公共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等方面公共服务工作;乡镇(街道)其他一般城镇公益性岗位,以全县每个村、社区设置1名,主要为场镇保洁保绿、治安协管、公共设施维护等岗位,乡镇(街道)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批准计划内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一般城镇公益性岗位,按单位规模、公共服务任务和人员缺编情况确定。
(三)涉军公益性岗位、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在其计划限额内负责设置。
公益性岗位使用一年一申报、一年一审批。用人单位于上年12月底向县人社局申报,年初未纳入公益性岗位计划的单位,当年一般不再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四、人员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主体。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实行“一人一岗”,不得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到非公益性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用工档案,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考核。要切实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权益,用人单位须按月发放工资,严防欠薪事件发生。
县就业局加强用人单位对岗位人员管理及待遇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他人代岗、只领待不上岗,对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人岗不适的,责令用人单位予以调整;对政策到期、不符合岗位条件、违反工作纪律人员坚决清退,严禁公益性岗位福利化。
五、岗位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先行发放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后,并依法为岗位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再向县就业局申请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350元/人·月。鼓励用人单位自筹资金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收入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县乡村振兴、水利和林业部门开发、其他资金渠道支付的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要做好统筹,避免人员“重复安置、重复领待”现象发生。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安置时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补贴期满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大龄等就业困难人员,经市人社局批准,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后可二次安置。
(三)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管,对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虚报冒领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清退违规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涉军公益性岗位、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在限定计划内按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安置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