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一、资助对象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
2.未被收养;
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内。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助学条件的纳入助学资助范围。
二、资助方式、标准、时限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方式是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
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
(一)申请人应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提供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残疾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材料齐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收到申请材料的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对申请人孤儿身份,通过协调教育部门核对申请人就读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受助人,纳入资助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助学金应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到受助人本人银行账户。
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无需重复提交助学申请,但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学年复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造成未能及时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四、终止、暂停和续发
(一)终止。受助人存在在列情形之一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终止发放助学金。
1.受助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
2.受助人的孤儿身份被证明不实的;
3.受助人受到取消学籍、勒令退学、开出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
4.受助人毕业、结业或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
5.受助人就读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受助人未能及时提供学年复核材料的,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
7.受助人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
8.受助人死亡的;
9.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资助时限期满后,受助人连续就读更高层次学历的,需持新的录取通知书等申请材料,按照相关要求,重新提交助学申请。
受助人连续两次及以上就读同一层次学历的,原则上不再重复保障,但因客观原因确需连续就读的,须逐级上报至省级民政部门审核。
(二)暂停和续发。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民政部门暂停为其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申请继续接受资助,民政部门审核属实后,继续为其发放助学金。
五、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好助学工作档案管理,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按照永久保管要求妥善存放。
新增纸质档案生成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数字化处理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情形,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受助人在助学金使用中存在奢侈浪费、挥霍享乐或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给与批评教育、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终止发放助学金。
发现受助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学金的,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终止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补充说明: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5〕45号),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3〕37号)中关于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资助政策自同日起停止执行。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项目
一、资助对象
我县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以及全日制在校的中职(含技工,下同)学生、本专科(含高职,下同)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全日制中职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助学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
三、审批程序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校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生、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资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
(3)学籍证明。普通高中生、中职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由学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下载。首次录取还没有学籍信息的资助对象,可先提供录取通知书及承诺书,取得学籍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补齐学籍信息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助学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身份资格情形现状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查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核实。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由儿童福利机构统一递交助学申请至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2.审批确认。民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表》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将其纳入资助对象范围,并一人一档建立助学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助学对象身份认定审批表(空白处备注身份情形核查结果)、助学申请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资金发放。负责审批工作的民政部门从审批通过次月起,通过四川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4.终止情形。资助对象不再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情形的,停止发放助学金。完成申请教育阶段规定修业年限后,停止发放助学金,转入下一教育阶段的,需重新申请。资助对象在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助学资格,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从休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复学后当月起接续发放。资助对象存在以上情况,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审批民政部门报告,对瞒报或不主动报告的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补充说明:四川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3〕37号)中关于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高中就读的资助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渠县民政局儿童保障股0818-7306398
(审核:李伟;上传:张镇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