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深入推进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全力构建更加文明、绿色、节俭的现代殡葬服务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助力社会可持续发展。渠县民政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梳理推出《渠县殡葬领域政策30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全面、深入、准确解读推进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力求做到政策解读的权威性与实用性并重,让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见行见效。
第一部分殡葬管理
1.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答: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什么是殡葬改革?答:殡葬改革是一项深刻的社会改革,一方面是积极推行火葬,其实质是改变遗体处理、安葬的方式;另一方面是破除丧事中搞封建迷信的陋习,提倡厚养薄葬,节俭办丧事,反对大操大办,改革丧事的传统陋习。
3.实行火葬的意义有哪些?答:火葬在当今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其优点主要有:①火葬是科学的遗体处置方法。它对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反对唯心主义,宣传唯物主义,都具有重要意义。②火葬较为经济。目前渠县户籍火化费享受绿色惠民殡葬不收费(其他服务项目除外),渠县户籍外一般只要980元左右(其他服务项目除外),骨灰安葬可根据经济条件选择陵园、骨灰堂、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多种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而土葬费用相对较高。③火葬比较卫生。遗体火化后骨灰无菌、无毒、无味,不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④火葬可节约资源。火葬不用棺木,少占土地,可为国家节约大量木材和土地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4.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答:在丧葬活动中,应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
5.销售丧葬用品有哪些规定?答: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6.医院太平间能否开展殡仪活动?答:卫生部门要规范医院太平间的管理,不得将医院太平间承包给个人,不得擅自处理遗体,不得擅自在医院停放遗体,设置灵堂。
第二部分接运火化
7.遗体火化需要提供什么手续?答: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死者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由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的火化,由县(市、区)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
8.无名无主的遗体火化后怎么办?答: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2年内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作深埋处理。
9.遗体接运有哪些规定?答: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公民在火葬区死亡后,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在医院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办理遗体移交手续。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殡葬设施
10.殡葬设施有哪些,怎么区分,如何审批?答:殡葬设施主要包括:兴办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11.哪些区域禁止建造公墓?答: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三)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四)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禁止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坟墓。
12.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使用年限有什么要求?答: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公墓内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立式墓碑不得超过1米。公墓墓穴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仍需保留的,继续缴纳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禁止建造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13.购置墓穴有什么要求?答:购置墓穴(格位)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迁葬证明。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人、危重病人可预订预售墓穴,预订时应提供被安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
14.公益性公墓能否营利?答: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四部分价格管理
15.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有哪些要求?答: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殡葬事业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提供的其他服务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16.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哪些要求?答:殡葬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有关政策规定。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17.什么是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答: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服务。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自愿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18.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如何定价、收费?答: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主要指墓区管理的办公费用、维护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折旧、墓区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费用。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益性公墓的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的维护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按年计算,公墓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对殡葬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有哪些具体要求?答: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制定和提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殡葬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不同定价形式分类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殡葬服务机构要向群众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明细清单,提供群众自愿选择,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反公平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或采取增加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群众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
第五部分惠民殡葬
20.什么是惠民殡葬政策?答:惠民殡葬政策是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为困难群众死亡后实行火化的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制度安排。
21.惠民殡葬政策的免费对象有哪些?答:(一)具有渠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二)非渠县户籍但在渠县境内因公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驻渠部队现役官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重大自然灾害死亡人员和经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无主遗体;(三)在渠县居住并取得《渠县居住证》的人员;(四)由渠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尚未上户籍死亡的儿童,出生后尚未上户籍死亡的婴儿,遗体捐献者、人体器官捐献者。
22.惠民殡葬政策为免费对象提供哪几项免费服务?答:(一)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20公里以内);(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3天以内(含3天);(三)遗体火化费(含火化证工本费);(四)其他基本服务费(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卫生纸板费);(五)1年内(含1年)骨灰寄存费;(六)普通骨灰盒、坛(价格在200元以内免费)。
23.惠民殡葬政策如何申请?答:办理逝者遗体接运或火化手续前,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到渠县殡仪馆“一站式”办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相关费用。
第六部分节地生态安葬
24.什么是节地生态安葬?答: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5.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标准是多少?答:实行壁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生态安葬的,对丧事承办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例。
第七部分移风易俗
26.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对党员干部有什么要求?答:党员干部应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避免大操大办和铺张浪费,树立时代风尚;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带头文明低碳祭扫,传承先进文化;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弘扬新风正气。
27.如何倡导文明、节俭、绿色祭扫?答:提倡以敬献鲜花、绿化植树、集体共祭、踏青遥祭、家庭追思、经典诵读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缅怀逝者,不搞封建迷信,告别祭扫陋习,倡树移风易俗新风尚。以弘扬孝亲美德,老人在世时多尽孝心、勤关爱,孝在当下,重在生前,丧葬祭祀少花费。提倡节俭办丧、简约祭扫,反对铺张浪费,让逝者安息,生者无憾。自觉做到不在墓园山林草地明火祭祀、燃放鞭炮。树立环保意识,倡导“无烟祭扫”,不在城市街道、公园绿地、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香烧纸、抛撒祭品,不使用塑料祭祀用品,形成绿色环保祭扫新风尚。
28.如何推动殡葬移风易俗?答: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老年协会等作用,将文明节俭治丧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全面落实渠县操办红白喜事“十严禁、十倡导”,坚决遏制厚葬薄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第八部分法律责任
29.哪些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答:(一)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丧葬活动中不遵守《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除按《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执行外,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四)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乱设项目、乱收费用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五)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哪些殡葬违规行为可以处罚?答:(一)违反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三)在丧葬活动中,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摆设花圈。由民政部门和交通、城市环卫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违反以上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五)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六)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国家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或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处理。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的;对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中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的。在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坟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七)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违规炒买炒卖墓位、预售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八)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未公布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无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九)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其他规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核:周榘人;上传:眭梦)